除天道之外,道还兼指人道。人道在宽泛意义上与人以及人的活动、人的社会组织等相关联,表现为社会活动、历史变迁中的一般原理,所谓“立人之道,曰仁与义”[3],便从一个方面表现了这一点。王夫之对此作了更具体的阐述,在谈到社会演化的历史特点时,他指出:“洪荒无揖让之道,唐虞无吊伐之道,汉唐无今日之道,则今日无他年之道者多矣。”[4]这里的“道”,便是人之道,亦即社会领域中的“道”。人道意义上的“道”,首先涉及广义的社会理想、文化理想、政治理想、道德理想等,它同时也被理解为体现于社会文化、政治、道德等各个方面的价值原则。“道”的以上含义,在古代哲学家的具体论述中得到了具体的阐述。儒家哲学的奠基人孔子曾提出:“君子谋道不谋食”、“君子忧道不忧贫”[5]。这里的“谋道”,便涉及对“道”的追求,“忧道”则表现为对“道”的关切,作为追求、关切的对象,“道”即以广义的社会理想、文化理想、道德理想等为内涵。孔子又说,“道不同,不相为谋”[6],其中的“道”,同样也是指广义的社会文化理想或政治道德理想。价值理想不同、价值追求相异,往往缺乏共同语言,彼此之间也很难相互交往和沟通,这也就是“道不同,不相为谋”所表达的意思。孔子关于道的另一个重要观念是:“人能弘道,非道弘人。”[7]所谓“弘道”,是指人能够使广义上的社会政治、文化理想得到实现,这里的道同样也以价值理想为内容,体现在社会文化、政治、道德等各个方面。
“人道”意义上的“道”,同时表现为一种规范系统。道的这种规范性与道的原始含义相互联系:如前所述,道的原始含义之一是道路,道路总是通向某处,引申而言,“道”意味着将人引往某一方向或引导人们达到某一目标。道所蕴含的这种引导性内涵经过提升以后,进一步获得了规范的意义。中国哲学一再将礼、法与道联系起来:“法出于礼,礼出于治。治礼,道也。”[8]“规矩者,方圆之至;礼者,人道之极也。”[9]“法者,天下之至道也。”[10]礼既表现为政治领域的体制,又展开为规范系统,礼之于人,犹如规矩之于方圆。规矩为方圆提供了准则,礼则为人的行为提供了普遍的规范。同样,法也对何者可为、何者不可为作出了具体规定,从而表现为一套规范系统。当然,相对于礼,法作为规范更具有强制性。对中国哲学而言,礼与法尽管有不同的特点,但都是道的体现,所谓“礼者,人道之极也”、“法者,天下之至道也”,便从不同方面肯定了这一点。
在道的二重形态(天道与人道)中,天道作为宇宙、自然的法则,属“必然”,人道作为理想、规范,则表现为“当然”。从“必然”和“当然”的关系看,道既涉及世界是什么、世界如何存在等问题,又关乎人应当做什么、应当如何做等问题。从天道的视域看,这个世界既是多样性的统一,又处于变化的过程中,而天道本身便表现为世界的统一性原理与世界的发展原理。在人道的层面,问题则涉及人自身以及人所处的社会应当如何“在”。可以看到,以道为视域,世界“是什么”和人应当“做什么”、世界“怎么样”与人应当“如何做”等问题,内在地关联在一起。
作为终极性的原理,中国哲学中的“道”本身可以从不同的维度加以考察。《中国传统哲学本体论形态研究》一书以本体及其形态为视角,无疑也体现了一种独特的研究进路。苟小泉博士在学术研究中勤于思考,勉于探索,本书体现了他的这种学术取向。当然,作为探索性的考察,本书也包含可以进一步辨析、讨论的问题,其中的一些具体论点,亦可能引起争议。不过,学术本身是在探索、讨论中发展的,从这一方面看,本书对于推进相关问题的思考,无疑也具有积极的意义。
杨国荣
2012年6月
[1] 《周易·系辞上》。
[2] 《周易·系辞上》。
[3] 《周易·说卦》。
[4] 王夫之:《周易外传》卷五。
[5] 《论语·卫灵公》。
[6] 《论语·卫灵公》。
[7] 《论语·卫灵公》。
[8] 《管子·枢言》。
[9] 《荀子·礼论》。
[10] 《管子·任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