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中国传统哲学中,由于“本体”作为事物的根本、本然、应然存在,其包含有宇宙、万物本来的存在样态之义,那么,在基本形态上,“本体论”就表现出广义的“是论”或“存在论”的特征,其研究的“本体”既可以指向事物的本原形态或基本元素,也可以理解为产生或引发该事物的最一般的、最普遍的规定性;同时,“本体”还指向了引起这种一般规定性的最终依据或状态的规定。比如,《易传》(特别是《系辞》一派)认为,“道”乃是超越具体的现象或经验属性的“形而上”规定,“器”乃“形而下”的具体事物或现象(“形而上者谓之道,形而下者谓之器”),“道”的形上规定虽然主要揭示的是“一阴一阳”的通变之道,但无疑内在地含有对形下之“器”背后引发该事物之所以成为该事物的规定性,只不过并非通过逻辑思辨的方法揭示而已[12]。
在西方传统哲学中,“Being”作为具有狭义语言学意义上分词属性的概念(主词与谓词都因分有“Being”而成为“是者”或“存在者”),在哲学上成为最抽象、最普遍的存在概念(任何事物在分有“Being”的同时而获得存在意义,除此之外没有任何其他具体规定),因而“Being”不仅具有任何事物的本原形态或潜在状态,而且也是产生或引发事物的最一般的、最普遍的规定性。而“Being”所具有的这种超越具体现象或经验的“超验”(Transcendent)属性与中国传统哲学中“形而上”之“道”的属性并不完全相异。由此可见,在西方传统哲学中,“Being”所指向的一般普遍性与中国传统哲学的“本体”的实质内涵颇有共同之处。
当然,细考二者的共同之处,我们可以发现一个很重要的等差,即二者虽然共同指向一般普遍性,却具有一种明显的差别。这种差别主要体现在“普遍大全”(theWhole)与“普遍本质”(Being)的不对等性上。由于中国传统哲学中的“本体”最终作为一种本然的存在样态概念,那么,从逻辑的角度看,其内涵和外延都具有“无限性”特征,即具有极大的涵盖性和整全性,其类似于布拉德雷()所言的普遍大全(theWhole)[13]。所谓普遍大全就是“内涵最大,外延也最大”之义,是存在的最高形态,是绝对的、统一的、整个的存在。作为整个存在,它包含着差异即具体性、个体性和非本质,但一切差异都和谐地统一于作为整体的存在之中。比如,在中国传统哲学中,“道”就是这样的“大全”概念,“道”也可以命名为“大”[14]。在“道”的属性之中,包含着“有无相生、难易相成、长短相形、高下相倾、音声相和、前后相随”[15]等差异性,但任何差异性依然归属于这个大全之“道”。庄子同样认为:“道”具有“无所不在”的性质,“在蝼蚁”、“在梯稗”、“在瓦瓮”、“在屎溺”[16],也就是说,“道”可以包含任何事物,无论这种事物本身具有何种性质。
而在西方传统哲学中,“Being”则具有特定的内涵和外延。与“本体”所具有的“内涵最大,外延最大”相比,“Being”在语言学意义上的狭义的分词属性,决定了“Being”作为哲学概念具有的是“外延最大、内涵最小(不是任何特定的所是)”的特点[17],因而成为虽然具有普遍性、一般性,但本身又无可定义、无从定义的性质。由此决定其具有的功能是单一的,即揭示事物、现象的本质,或者说,揭示“存在者”的“存在”。在此意义上,“Being”在成为本质的同时,不能“在蝼蚁”、“在梯稗”、“在瓦瓮”、“在屎溺”,其最终成为最普遍、最抽象的概念(任何事物在分有“Being”的同时而获得存在意义)。由此可见,“Being”具有不仅仅是任何事物的本质形态或潜在状态,而且也是产生或引发事物的最一般的、最普遍的规定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