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目的是开展教育工作的指南针,赫尔巴特的教育思想也墨围绕着这个轴心旋转的。在他看来,教育的最高目的是养成德行,而为了实现最高目的,必须设立一个近期的、直接的目的,在赫氏眼中,这个直接的目的应该是多方面的兴趣。简单地说,冠该通过对儿童多方面兴趣的培养使他的各种能力以及整个人格、德行都得到和谐发展。赫尔壁特告诫教育者:德行是必要目的,而多方面兴趣则是可能目的。也就是说,学生可以在各自擅裂的领域里有所建树,但道德和人格必须是健全和完善的。与此同时,这两类目的也是相互关联翻促进的。平衡的、多方面的兴趣决定了一个人自身精神生活的丰富性,而多方面的良好教养使学的生活更容易合乎道德,也能够比较轻松愉快地转向任何一种新的活动与生活方式中去。因此会要在传授知识、形成观念的基础上去培养性格的道德力量,“多方面性应当是德行的基础”①。
从历史来看,将道德作为最高教育目的并不是赫尔巴特的独創,但是,赫氏的道德观和前现代的道德观存在着根本的区别。前面我们已经说过,赫氏的道德观指向的是启蒙运动所确定的“独立地使用自己理性”的主体人格(即理性主体),而后者则指向和为了城邦的保持。换言之,前者是自由的,后者是不自由的。像康德一样,赫尔巴特认为道德的最高境界是“自由”,即“人为自己立法”。赫尔巴特指出,“自我意识的人格升华,毫无疑问应该自动发生在学生的心里。如果教育者想为此创造一种真正的本质力量,并把它注进另一个人的心灵,这是徒劳无功的”。②
而另一方面,“教学的最终目的虽然存在于德行这个概念之中,但是为了达到这个最终目的,教学必须特别包含较近的目的,这个较近的目的可以表达为‘多方面的兴趣’”。③以往,兴趣多被作为手段和工具,而赫尔巴特将其作为教育的目的,“教师必须力图使其宣讲的内容引起学生的兴趣。这虽然是众所周知的教育学准则,不过,此准则通常在这种意义上提出并被理解,即似乎学习是目标,而兴趣是手段。我现在让这种关系颠倒过来”。④这一认识也是颇耐人寻味的。
1.道德
早在1804年,赫尔巴特就在《论世界之审美描述是教育的首要工作》一文中指出:“我们可以将教育唯一的任务和全部的任务概括为这样一个概念:道德。”“道德普遍地被认为是人类的最高目标,因此也是教育的最高目标。”⑤在赫尔巴特看来,形成道德性格是人类的最高目的,也是教育的最高目的。教育不仅要传承知识,更要塑造学生的性格和德行,培养他们的价值观与使命感,“教学的最终目的存在于德行之中”。①
赫尔巴特对于道德教育的探讨主要建立在其哲学与心理学研究基础上。他指出,德育绝不是要发展某种外表的行为模式,而是要在学生的心灵中培养起明智及其适宜的意志来。1806年,他在《普通教育学》中论及教育目的及其与伦理学之间的关联。1808年,他在《一般实践哲学》中系统阐述了自己的伦理学思想。1836年,他在《教育学讲授纲要》中再次强调德行是整个教育目的的代名词,并从教育学的角度对此前在《一般实践哲学》中论证过的五种实践观念或原则进行了阐述,系统提出了内心自由、完善、仁慈、正义和公正这五个道德观念。作为一套普遍的道德范畴,五种道德观念是人类永恒的美德。它体现了人与自我的关系、个人之间、个体与群体(社会)之间的关系准则,从一个理性的、自由的、完善的人继而扩展为一种相应的社会图景,层层剥析、步步递进,越到最后,道德自律的成分越少,他律的色彩越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