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照《中国人民银行法》的规定,中国人民银行的业务范围是:既包括贷款、再贴现、证券买卖、保管金银及外汇储备等资产业务,也包括货币发行、代理国库、集中存款准备金、占用清算资金等负债业务,还包括代理发行和兑付国债、清算业务、金银管理业务等既不形成资金来源,也不运用自己的资产,但属职责范围内的服务性业务。
中国人民银行的业务活动不以营利为目的,而是通过提供业务服务来稳定货币、稳定金融,调节宏观经济的发展,履行自己的职责。业务对象特定,是商业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不经营一般商业银行业务,不直接对一般企业和个人开展业务。
中国人民银行禁止从事以下业务:(1)不得对政府财政透支,不得直接认购、包销国债和其他政府债券;(2)不得向地方政府、各级政府部门提供贷款;(3)不得向非银行金融机构以及其他单位和个人提供贷款,但国务院决定中国人民银行可以向特定的非银行金融机构提供贷款的除外;(4)不得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提供担保。
二、中国人民银行的货币政策
金融调控的手段以货币政策为核心。中国人民银行是国家货币政策的制定和执行机关。中国人民银行货币政策目标是保持货币币值的稳定,并以此促进经济增长。所谓货币政策,是指中央银行为实现特定的经济目标所采取的各种控制和调节货币供应量或信用量,进而影响宏观经济的方针、政策和措施的总和。[3]中国在中国人民银行内特设货币政策委员会,作为中国人民银行制定货币政策的咨询议事机构。根据《中国人民银行货币政策委员会条例》的相关规定,货币政策委员会的职责,是在综合分析宏观经济形势的基础上,依据国家的宏观经济调控目标,讨论以下货币政策事项并提出建议:货币政策的制定、调整;一定时期内的货币政策控制目标;货币政策工具的运用;有关货币政策的重要措施,以及货币政策与其他宏观经济政策的协调。
任何货币政策都有最终的目标指向,它是中央银行组织和调节货币流通的出发点和归宿,反映了社会经济对货币政策的客观要求。一般来讲,货币政策的最终目标有四个:稳定物价、充分就业、促进经济增长和平衡国际收支等。中国人民银行货币政策目标是保持货币币值稳定,并以此促进经济增长。为实现既定的货币政策目标,中央银行一般需要通过货币政策工具的运作,货币供应量,实现宏观经济调控目的。货币政策工具,指中央银行为实现货币政策目标所运用的策略手段。货币政策是涉及经济全局的宏观政策,与财政政策、投资政策、分配政策和外资政策等关系十分密切,必须实施综合配套措施才能保持币值稳定。根据《中国人民银行法》的规定,中国人民银行为执行货币政策,可以运用下列货币政策工具。
(1)要求银行业金融机构按照规定的比例交存存款准备金。在中国,所有吸收一般存款(相对财政性存款而言的存款)的金融机构,都有按规定比例和期限缴存存款准备金的义务。存款准备金率由中国人民银行规定、调整、公布,并组织其分支机构具体实施。
(2)确定中央银行基准利率。基准利率是一国利率体系中起主导作用的基础利率,它的水平和变动决定其他各种利率的水平和变化。
(3)为在中国人民银行开立账户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办理再贴现。再贴现政策,是中央银行通过调整其对金融机构办理票据再贴现的再贴现率,来扩大或缩小金融机构的信贷量,从而促使信用扩张或收缩的政策措施。
(4)向商业银行提供贷款,即再贷款。再贷款主要以发行货币、财政性存款、存款准备金为资金来源。中国人民银行通过再贷款控制和调节商业银行的信贷活动,从而控制和调节货币供应量和信用总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