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节 反不正当竞争法概述
一、反不正当竞争法的概念
反不正当竞争法是指调整由不正当竞争行为引起的法律关系的法律规范总称。它与制止垄断行为和限制竞争行为、保障自由竞争机制正常运行的反垄断法一起,共同构成竞争法的两大组成部分。
对于反不正当竞争法这一概念,可以从不同角度和层面进行理解。
首先,从法律渊源来理解反不正当竞争法。形式意义上的反不正当竞争法,是指以《反不正当竞争法》或者类似名称命名的成文法律。除了德国的立法之外,其他的如希腊1913年《反不正当竞争法》、奥地利1923年《联邦反不正当竞争法》、波兰1926年《制止不正当竞争法》和日本《不正当竞争防止法》等都是反不正当成文法代表,我国形式意义上的反不正当竞争法是指1993年9月2日在第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次会议上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以下简称《反不正当竞争法》)。实质意义的反不正当竞争法,不仅包括形式意义上的反不正当竞争法,还包括其他与反不正当竞争有关的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从世界各国立法实践来看,并非都一概确立了形式意义上的反不正当竞争法典,而是大多都没有法典式的反不正当竞争法,其实这些国家并不缺乏实质意义上的反不正当竞争法,而是表现在综合性的竞争法律体系中规定反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内容,如美国;或者表现在用一部法典统一规制垄断、限制竞争行为和不正当竞争行为,如匈牙利;或者表现在民法典中以若干规定来规范不正当竞争行为,如法国《民法典》。我国实质意义上的反不正当竞争法包括《民法通则》中的基本原则;《商标法》、《专利法》、《著作权法》等知识产权法中维护正当竞争秩序的法律规范;《价格法》、《广告法》、《产品质量法》等经济法律中有关禁止不正当竞争的法律规范;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的有关行政规章和行政解释;地方性制止反不正当竞争的条例或办法;等等。本书认为应当着眼于实质意义上的,而非仅仅局限于形式意义上的反不正当竞争法。
其次,从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内容上看,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是指包括垄断、限制竞争和其他违反商业道德的行为在内的所有破坏竞争的行为,具体包括三类行为:一是垄断行为;二是限制竞争行为;三是不正当竞争行为。其中垄断行为和限制竞争行为虽然是通过对市场独占控制或者损害竞争对手等方式实施的破坏竞争的行为,但从实质上看,也带有不正当的因素,可将其归纳为特殊的反不正当竞争法。而狭义的反不正当竞争法仅指第三种不正当竞争行为,其主要是指经营者采用欺骗、胁迫、利诱以及其他违背诚实信用和公平竞争商业惯例的手段从事市场交易。[1]我国现行《反不正当竞争法》采用综合调整模式,不仅禁止狭义的反不正当竞争行为,而且规范严重的部门垄断、地区封锁以及公用企业限制竞争行为,可见我国是从广义上理解反不正当竞争法这一概念的,这种理解不仅源于人们对垄断和限制竞争行为的道德判断因素,同时还在于反垄断法、反限制竞争法和反不正当竞争法这三个概念之间的区分是相对的,他们之间没有泾渭分明的绝对界限。本书着眼于狭义上的反不正当竞争法。
二、反不正当竞争法的特征
反不正当竞争法是规制不正当竞争行为,维护市场竞争秩序和市场主体合法权益的法律。我国从20世纪80年代开始进行反不正当竞争法的立法探索与实践,逐渐制定了一系列有关反不正当竞争的法律、法规和规章,但无论以何种形式广义上的反不正当竞争法均存在以下一致特点。
(一)行为法特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