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垄断法的执行程序是执行主体全面履行法定职责的程序。执行主体在履行对特定行为的许可、对违法行为的查处、对竞争状况的监控、对制定行为的规制等法定职责时,都应当按照相应的程序进行执法。考虑到对违法行为查处程序的代表性,下面着重介绍该行为的一般程序。
1.启动
启动对违法行为的查处程序,必须基于法定原因。综合各国反垄断立法和执行实践,启动查处程序的主要有:
(1)垄断行为受害人的申请或控告,经依法受理后启动;
(2)一般人报告(举报),经依法受理后启动;
(3)主管机构自行启动,当执行主体特别是主管机构在其日常工作中发现垄断和限制竞争行为,认为应当启动反垄断查处程序的,可以自行启动。
2.调查
主管机构依法受理并启动了查处程序后,则应运用其所享有的调查权展开调研。调查的对象包括与经营者垄断或限制竞争行为有关的情形。
反垄断主管机构决定展开调查的,应当向被调查的经营者发出开始调查程序的书面通知,载明被调查的经营者涉嫌违反的有关法律规定。
主管机构可以以法律授予的权力采取询问、问卷调查、实地调查、委托调查、听证会等方式进行调查,以及必要情形下采取强制手段调查以获得证据。
调查时应当制作调查笔录。有必要时,还可以召开听证会。主管机构调查中获得的有关资料,资料提供方认为需要保密的,可以申请对该资料保密处理。主管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对其在反垄断调查中知悉的商业秘密负有保密义务。
3.审议
在调查取证的基础上,主管机构组织审议。
审议的形式,不同国家有不同的规定。有的由主管机构采用类似法院开庭的方式,有的则由顾问机构提出鉴定报告,有的由主管机构调查小组或专案小组根据法律审议。
无论哪种方式,一般会给予被调查的经营者查阅案卷、陈述意见和提出申辩的机会。不采用开庭方式的,也应当充分听取被调查的经营者的意见,对其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进行复核。被调查的经营者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成立的,主管机构应予采纳。
4.决定
通过上述程序,主管机构应当做出相应的决定。
(1)违法与否的认定,包括是否构成垄断或限制竞争、是否属于依法可以豁免等。
(2)如果属于违法行为,则提出制裁措施:宣布行为违法、无效;责令行为人停止违法行为;给予受害人赔偿;给予罚款;提出诉讼并提出民事、刑事处分建议等。
(3)如果不属于违法行为,亦作出相关的决定,认可或许可其行为,如经营者联合协议、经营者集中行为和其他市场行为。
为节省成本,有的国家法律还规定,在调查、审议之后,决定作出之前,如果被调查的经营者承认行为违法,则可通过协议或其他形式,向被调查人提出告诫,要求其停止该行为、接受相应的制裁。决定经宣布后生效。
5.执行
经宣布后,即进行执行程序。如果被制裁人不服该决定的,可以向上级机关提起复议或者向法院提起诉讼。[3]
典型案例
唐山人人信息服务有限公司诉北京百度网讯科技有限公司垄断纠纷案[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