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场支配地位的定义在不同的国家有不同的名称和含义。在美国,“垄断力量”即法律意义上的“市场支配地位”,是指企业或企业群体将价格提高到或者维持在竞争水平以上的那种相当程度的市场力量。欧共体委员会在关于“大陆罐头”一案的裁决中对市场支配地位的定义做出了表述:如果企业凭借市场份额,或者凭借其与技术秘密或者与取得原材料和资金的渠道以及其他重大优势例如商标权等相关的市场份额,能够决定相关产品一个重大部分的价格,或者控制其生产或者销售,这就表明它具有市场支配地位。[1]我国有学者将市场支配地位界定为:“企业或者企业集团能够左右市场竞争或者不受市场竞争约束的市场地位。”[2]也有学者将其定义为:“企业在相关市场中具有不考虑其他因素而独立行动的能力,这种能力足以影响市场的有效竞争状态。”[3]还有学者认为,市场支配地位是指经营者在相关市场中对其他经营者以至整个市场影响或支配的程度。[4]另有学者认为,市场支配地位是经营者的一种状态,是指经营者在特定市场上所具有的某种程度的支配或者控制力量,即在相关的产品市场、地域市场和时间市场上,拥有决定产品产量、价格和销售等各方面的控制能力。[5]本书认为欧盟委员会对市场支配地位的定义是比较全面的。
一、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概念
通常认为,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是指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经营者利用其市场支配地位所实施的妨碍竞争的行为。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有三个方面的基本特征:(1)行为主体是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经营者;(2)行为目的是维持或提高市场地位,获取超额垄断利益;(3)行为后果是对市场竞争的实质性损害或损害的可能性。
二、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的表现形式
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的表现形式主要有独占、准独占、绝对优势和寡占。
(一)独占
独占,是指如果企业作为某种特定商品或劳务的供应者或需求者,在相关市场上没有竞争者。
(二)准独占
准独占,是指企业作为某种特定商品或者劳务的供应者或需求者,在相关市场上不存在实质性的竞争。
(三)绝对优势
绝对优势,是指企业在相关市场中虽有竞争者或者虽然有实质上的竞争者,但该企业因其占有的市场份额较大、采购或销售的渠道发达、财力雄厚等因素,相对于其他竞争者而言具有突出的市场优势。
(四)寡占
寡占,是指在一个不完全竞争市场中,市场被少数厂商所控制,而且在少数厂商中有一个以上其规模大到足以联合总体市场,而成为可以影响市场价格的情况。
三、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认定
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OECD)认为,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是支配地位企业为维持或者增强其市场地位而实施的反竞争的商业行为。而对于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认定,则应把握支配地位滥用的构成要件。
(1)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主体是特定的滥用行为,是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企业实施的,行为主体是具有支配地位的企业。
(2)市场支配地位行为的违法性。如果市场支配地位具有垄断或企业垄断的意图,或谋求取得或维持市场支配地位,由于其违法性,应受到限制或制裁。但当市场支配地位来源于技术创新等合法性行为时,就不应当受到法律的干预。
(3)市场支配地位产生了法律所禁止的损害结果。就维护公平竞争秩序而言,市场支配地位企业行为的损害结果是限制竞争。
(4)违法行为应受到处罚。由于非法垄断行为损害了公平竞争秩序,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和消费者合法权益,应受到法律的处罚并承担相应的责任。
四、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法律制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