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计法》的适用范围由其调整对象、社会功能所决定。一般而言,包括三方面的含义:第一,《会计法》对人的效力范围。《会计法》的调整对象是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及其领导与会计主管机关及有关机关之间的监督管理关系。根据《会计法》的调整对象,《会计法》适用两类人:一是办理会计事务的单位和个人,包括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二是主管机关及有关机关,包括各级财政部门以及审计、税务、人民银行、证券监管、保险监管等部门。第二,《会计法》在空间上的效力范围。《会计法》对地域的适用范围未作规定,根据我国法律的习惯应理解为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按照国际通行的惯例,在中国境外设立的中国投资企业,以所在国的法律为依据设立,属于所在国法人,应当执行所在国的法律,不受中国法律的约束。但是,这些企业在向国内提供财务会计报告和其他会计资料时,应当按照国内法律和投资主体的要求进行。第三,《会计法》在时间上的效力范围。对《会计法》在时间上的效力范围应理解为:从1985年5月1日起,1985年1月21日发布的《会计法》发生法律效力。从1993年12月29日起,《会计法》修订后的规定发生法律效力,规定前的规定效力终止。从2000年7月1日起,1999年10月31日经修订发布的《会计法》发生法律效力,修订前的《会计法》效力终止。修订后的《会计法》对2000年7月1日以前发生的会计行为,没有追溯力。
二、会计管理体制
国家会计工作管理体制是指国家管理会计工作的组织形式和基本制度,包括管理机构的设置、职责范围的确定和管理职权的划分,是国家会计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和方针、政策得以贯彻落实的组织保障和制度保障。在我国,国务院财政部门作为全国会计工作的主管机关,对会计工作进行全面的管理。[2]
国家会计工作管理体制由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我国《宪法》第89条规定,国务院规定其各部门和各委员会的任务和职责,规定中央和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国家行政机关的职权的具体划分。《会计法》第7条规定,国务院财政部门主管全国的会计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会计工作。经国务院批准,由国务院办公厅下发的财政部的“三定方案”具体规定了财政部的职责。根据上述规定,国务院财政部门主管全国的会计工作,履行下列主要职责:(1)拟定有关加强会计工作管理的法律、法规草案;制定和执行财政、财务、会计管理的规章制度;(2)研究、拟定有关加强会计工作管理的方针、政策;(3)制定和监督执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4)制定和监督执行政府总预算、行政和事业单位及分行业会计制度,指导和监督注册会计师和会计师事务所业务,指导和管理社会审计,审批外国会计公司驻华代表机构的设置;(5)审批国务院有关部门依照《会计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制定的对会计核算和会计监督有特殊要求的行业实施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具体办法或者补充规定;(6)对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后勤部依照《会计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制定的军队实施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具体办法,实行备案管理;(7)依照《会计法》规定的原则,对个体工商户会计管理的具体办法作出规定;(8)对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执行会计法律、法规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情况实施监督检查;(9)对违反会计法律、法规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行为,依法予以处罚等。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在所管辖的行政区域范围内,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行使会计工作管理职权。
三、会计核算
(一)会计核算的概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