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资产评估的管理是指国有资产占有单位在转移或处置占有的国有资产产权过程中,由经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确认的国有资产评估机构对资产产权进行价值评定的行为。国有资产评估工作,按照国有资产管理权限,由国有资产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管理和监督。国家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负责组织、管理、指导和监督全国的资产评估工作,地方各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或国有资产管理专门机构负责管理本级的资产评估工作。国有资产评估组织工作按照占有单位的隶属关系,由行业主管部门负责。各级政府和行业主管部门对所属单位的资产评估立项和评估结果进行初审,签署意见,并对本行业的评估工作负责督促和指导。国有资产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和行业主管部门不直接从事国有资产评估业务。
四、国有资产评估的程序
1.申请立项
它是指依法需要进行国有资产评估的占有单位,向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提出进行国有资产评估的申请并提交资产评估申请书的行为。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接到评估申请书后,应及时通报申请单位,并填报《资产评估立项表》,申报单位在接到立项通知后,可自行委托评估机构,对立项通知书规定的范围进行评估。
2.资产清查
它是指按评估的范围对待评估资产的数量、质量情况所进行的实地盘点,并作出清查报告的行为。申请单位收到准予资产评估立项通知书后,可以委托资产评估机构评估资产。受委托的资产评估机构应当在对委托单位的资产、债权、债务进行全面清查的基础上,核实资产账面与实际是否相符,经营成果是否真实,据以作出鉴定。
3.评定估算
它是指资产评估人员根据评估的特定目的和有关的资料,依据法定评估标准,对委托评估的资产价值进行评定和估算,并提出评估报告的行为。委托单位收到资产评估机构的资产评估报告书后,应当报其主管部门审查;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报批准立项的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确认资产评估结果。
4.验证确认
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接到请求确认的资产评估报告后,应进行全面审核,与被评估单位的主管部门、财政部门进行协商,核实评估结果是否真实可靠、计算准确、客观公正;然后,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对资产评估结果作出是否确认的决定。资产评估一经确认,正式下达资产评估确认书。经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确认的评估结果,自批准之日起1年内有效。被评估的单位接到资产评估结果确认通知书或者裁定通知书后,应根据资产评估的目的和国家有关会计制度进行财务处理。
典型案例
赵×不服宁夏国有资产管理局资产产权界定案[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