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联解体后,俄罗斯进行一系列市场化改革,摆脱了原有的计划经济体制,逐步形成涵盖宏观调控法与市场规制法的经济法体系,在经济法理论和研究方面有了较大发展。与其他欧洲大陆国家不同,经济法在俄罗斯各大学法学课程设置以及研究机构设置中受到特别的重视,经济法一般都是法学院学生的必修课。[11]
5.国外经济法学说评述
综上,德日等大陆法系国家的经济法是基于大陆法公法、私法严格区分论的基础上建立的经济法,有着完整的经济法学说体系,而美国所谓的经济法则是以反托拉斯竞争原理为基础建立的经济法,更侧重于对市场自由竞争的保障,二者的差异决定于其特定的法律文化和迥异的法治背景,但对维护市场竞争秩序都起到了维护和保障作用。苏联及俄罗斯的经济法经历了由计划经济体制向市场经济体制的发展演变,其经济法学说反映了不同经济体制经济法制的内容。经济背景和法律文化的差异,决定了其各自的可适用性。
(二)中国经济法概念诸说
中国的经济法在民国时期便受德日等国较深影响,后来又受到苏联经济法理论的影响。因此,关于经济法概念,各派观点林立。目前中国主流经济法学说有以下几种:(1)经济法是调整在国家协调的本国经济运行过程中发生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12](2)经济法是国家为了克服市场失灵而制定的调整需要由国家干预的具有全局性和社会公共性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13](3)经济法是调整公共经济管理关系、维护公平竞争关系、组织管理性的流转和协作关系的法部门;[14](4)经济法是调整在国家调节社会经济过程中发生的各种社会关系,促进社会经济实现国家意志预期目标的法律规范的总称;[15](5)经济法是调整国民经济运行过程中形成的经济关系的经济法律规范的总和;[16](6)经济法是调整在现代国家进行宏观调控和市场规制过程中发生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即经济法就是调整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17]综观以上经济法概念,所谓“国家协调”、“国家干预”、“公共管理”、“国家调节”和“国家调制”等说法,除了侧重点和出发点等略有差异外,对经济法的实质内容界定,并不存在较大分歧。因此,对于经济法的概念,主流经济法学界已经达成了一定程度的共识。
目前,各国经济法学界对经济法概念的共识体现在以下几点:(1)现代经济法是伴随着市场经济而产生的,由于没有自由、平等的交换条件以及商品交换的社会化,自然经济、商品经济和计划经济中并不存在现代意义的经济法;(2)市场经济的参与者既包括市场中的平等主体,也包括国家行政主体;(3)经济法是介于公法与私法之间的部门法,既有公法的成分也有私法的内容,既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经济关系也规范国家干涉经济的行为;(4)市场经济中存在市场失灵,同时国家干涉经济活动过程中也存在着政府失灵。经济法既要保障市场机制的正常运行,也要规范国家对市场经济的干涉活动,以形成市场机制与国家干涉的优势互补,促进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
二、经济法的调整对象
经济法的调整对象,与民商法、行政法、社会法的调整对象是有一定联系的,但作为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经济法的调整对象又明显区别于上述部门法的调整对象。长期以来,关于经济法的调整对象问题,不仅在经济法、民商法、行政法以及社会法学界之间存有分歧,而且在经济法学界内部也没有完全形成统一认识,这种现象在一定程度上是由经济法概念界定上的分歧所决定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