伯鲁克玛亚主张经济法不仅限于市场机能不完整时国家对经济的干涉,实质上也应是保护经济弱者和消费者的法律。哈特和乔尔格斯强调应通过努力改善经济法中的市场法来保护消费者,预防不可预测的风险,增强消费者的风险抵御能力。乔尔格斯认为,为了保护消费者权益,消费者参与以及纠纷解决的制度化是必要的,即必须建立消费者通过诉讼解决纠纷的机制,这样才能确保形式上的经济法向实质化迈进。
(3)经济法是保护所有权、竞争和自由人格的法律。
这一学说的代表人物是W.费肯杰()。W.费肯杰将经济法定义为:“在一般原则上和通过总体或个别干预调整经济财产的流转安排的自由和其定分归属,在被确立的经济宪法框架内,保障依据经济正义的尺度所衡量的经济公民的自我发展和供给的重要法律规范的总和。”[6]W.费肯杰将现行经济法分为基础性一般法和特别法。一般经济法包括与经济人格权并列的、与市场相关的经济法及保护财产所有权的经济法。而特别经济法是由国家干涉经济各部门的整体操纵法和只限于各经济部门的操纵法构成。W.费肯杰认为,对所有权、市场经济中所保护的竞争和自由人格等均优于国家干涉的其他各种形态。同时,将特别经济法作为国家对经济领域的法律干涉,应该得到认可。
3.日本主要经济法学说
目前,日本经济法学界就经济法与反垄断法的关系存在两大流派。一种是以反垄断法的竞争原理为中心对经济法进行体系化的学说,主要有“金泽说”、“今村说”;另一种学说则是将反垄断法与其他经济关系诸法并列考虑,并不以反垄断法为中心,主要有“田中说”、“正田说”和“丹宗说”。金泽良雄认为,现行社会经济的法律秩序,是以自由主义经济之法的市民法为基础,并由国家对经济干预的各种法构成的。经济法是适应经济性即社会协调性要求的法律,主要为了以社会协调的方式来解决有关经济循环所产生的矛盾和困难。[7]今村成和将经济法定义为:“随着垄断的发展,对失去自律性的资本主义体制,通过政府的力量给予支持为目的的法律的总体。”同时认为,经济法的概念规定与支持实体法的政策理念完全不相关。支持实体法的政策理念会发生变化,同时也不存在经济法的统一规制原理。田忠诚将经济法的概念分为狭义、中义和广义三种,狭义的经济法是以纠正随着资本主义经济发展而产生的经济不平等关系为目的的法律,即指以反垄断法为核心的经济相关诸法。田中诚将中义、广义的经济法概念的观点解释为“即使是基本原理不同的法律,也应该归纳为经济相关的法律”进行研究。正田彬认为经济法应该是以维护竞争秩序法为反垄断法的基础,并在一定范围内,例外地认可卡特尔行为的法律制度,应将维持竞争秩序法与其他例外法归纳为构成经济法的一个整体。[8]丹宗昭信认为经济法是指在市场机制下建立的经济政策立法体系,其核心是维持市场竞争秩序,即经济法是国家对市场进行支配,维护公平竞争的法律。[9]
4.苏联及俄罗斯经济法
苏联实行计划经济体制,其所谓经济法多为政策主张、行政命令等,其经济法理论也大都反映了高度集中的计划体制要求。有学者指出从20世纪20年代至60年代,苏联经济法学界先后出现过五大流派,即两成分法学派、战前经济法学派、战后经济法学派、综合经济法学派以及经济行政法学派,其后经过数十年论争,最终形成民法—行政法学派和现代经济法学派。[10]其经济法学说都是计划经济体制下经济法理论发展的产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