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经济法的地位
经济法的地位,也就是经济法在法的体系中的地位,是指在整个法的体系中,经济法是不是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其重要性如何。[1]
(一)法的体系
法的体系,又称法律体系,是指由一国现行全部法律规范按照不同的法的部门分类组合而形成的一个体系化的有机联系的统一整体。[2]由于法所调整的社会关系是多种多样的,一国有机统一的法必然要分成不同的法律门类,以区分调整不同的社会关系,进而形成多种不同的法的部门。法的部门又称法律部门或部门法,指根据一定的标准和原则,按照法律规范自身的不同性质、调整社会关系的不同领域和不同方法等所划分的同类法律规范的总和。[3]法的不同部门之间既相互独立,又有机统一,共同构成法的体系。法的体系应保持内在的协调统一,因此划分法的部门时应严格遵循相应的划分标准和划分原则。
通说认为,法律部门的划分标准为法律调整的对象和法律调整的方法。法律调整的对象即法律所调整的社会关系。特定的社会关系自然应有相应的法律规范来调整,其内容在一定程度上决定着相应法律规范的性质。因此,调整同一类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便可能形成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而调整不同领域的社会关系的法律则形成不同的法律部门。法律调整的方法即法律调整社会关系时所使用的手段和方式,具体包括确权方式、当事人的地位以及权利保障方式等内容。对于同一类社会关系,可能存在着多种法律调整的方法,而同一种法律调整方法也可能适用于不同种社会关系。因此,需要以法律的调整对象和调整方法共同作为划分法律部门的标准。
法律部门的划分原则概括起来有以下几点:(1)整体性原则,即将一国现行的全部法律规范作为划分对象;(2)均衡性原则,即划分法律部门时应充分考虑各法律部门之间法律规范的数量,以保持彼此之间的均衡,不致使某些法律部门法律数量过多或者一些法律部门法律数量过少;(3)以现行法律为主,同时兼顾即将制定的法律。随着社会的发展,各种社会关系的变动必然会导致相应法律的变动,乃至影响法的体系的稳定。因此,划分法律部门在考虑现行法的同时,也应充分考虑未来法律的变动,以维持法的体系的相对稳定。[4]
目前,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已经形成,该体系包括宪法及宪法相关法、民商法、行政法、经济法、社会法、刑法、诉讼和非诉讼程序法七个法律部门。其中涵盖社会关系各个方面的法律部门基本齐全,各法律部门中基本的、主要的法律已制定出来,以法律为主干,并有相应的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与之配套,保证了各个法律部门之间的统一、协调。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形成是实现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前提,也是我国改革开放以来法制建设的重要成就。
(二)经济法是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
对于中国法的体系的划分,理论界和实务界有过多种不同的方案。有学者提出三分法,将法律体系分为公法、私法和社会法;有学者提出八分法,将法的体系分为民法、商法、行政法、经济法、劳动和社会保障法、自然资源和环境保护法、政治法和文化法;更有学者提出十分法,将法的体系分为宪法、行政法、民法、商法、经济法、劳动和社会保障法、环境法、刑法、诉讼程序法和军事法;而全国人大常委会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划分,实际上认同了部分学者提出的七分法。这说明,经济法是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在理论界和实务界都已经形成了共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