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法律责任的内容,可将经济法律责任分为财产和其他经济利益方面的责任(简称财产责任或经济责任)、经济行为方面的责任(简称经济行为责任)、经济信誉方面的责任和经济管理行为方面的责任。[9]财产责任是违反经济法义务的主体因其行为给国家、社会或特定组织与个人造成了财产和其他经济利益损害,而应当将自己的财产和其他经济利益补偿被损害者承担责任的方式;经济行为责任是违反经济法义务主体人以其经济行为受到某种限制作为代价承担责任的方式,包括限制或剥夺其从事某种经济活动的资格和手段等,这种责任形式是经济法律责任中普遍适用的一种责任形式,主要适用于国家经济调节中的被管理主体;经济信誉责任,是违反经济法义务的主体以其经济信誉受到损失为代价承担责任的方式,经济信誉是在经济活动中同他人经济交往方面的信用和声誉,这种方式主要适用于企业及其他生产经营者;经济管理行为方面的责任,是指违反经济法所规定的经济调节管理义务的国家经济管理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以其经济调节管理行为受到某种限制为代价的承担责任的方式。
依据追究责任的目的,可将经济法律责任分为补偿性责任与惩罚性责任。补偿性责任是指以法律上的功利性为基础通过当事人要求或者国家强制力保证要求责任主体承担弥补或赔偿的责任方式,而惩罚性责任是指以法律上的道义性为基础通过国家强制力对责任主体实施惩罚的责任方式。这种分类虽然是法理学上的分类,但在经济法上也适用,而且由于经济法自身的特质,其更倾向于惩罚性责任的运用。[10]
依据违反经济法的具体门类,经济法律责任可以分为违反市场规制法的责任和违反宏观调控法的责任。经济法规范主要由市场规制法律规范和宏观调控法律规范构成,因此,对经济法律责任的划分也可以依据此标准。在市场规制法领域,责任承担问题并不突出,因为市场法律规范对权利义务的规定较为明确,相关主体及其责任可以通过诉讼机制得以实现;而在宏观调控法领域,法律规范多以政策指导的形式出现,法律责任的表述较为含糊,并不具体,缺乏可操作性,因此如何承担违反宏观调控法的责任是个难点。
依据违反经济义务的后果的不同,可以将经济法律责任划分为固有责任与援用责任。[11]固有责任是为经济法本身的性质和特征所决定的责任,包括经济责任和组织监管责任。经济责任在前述的分类中有所解释,在此不再赘述;组织监督管理责任,是指按照法律规定和规章,被监督管理主体所应承担的基于国家组织经济和对经济活动进行监督管理所产生的责任,这种责任存在于国家与经济活动主体的相互关系中,包括通报批评、警告、停业整顿、吊销营业执照、罚款、没收等具体形式。援用责任是经济法律、法规规定的,但需要使用行政法、刑法或其他法律、法规方能实施的责任形式,包括行政责任和形式责任。经济法上的行政责任,是指违反经济法律、法规中行政责任的规定所应承担的责任,如行政侵权赔偿责任;经济法上的刑事责任,是指违反经济法律、法规中刑事责任的规定所应承担的责任,如因实施经济犯罪行为而应承担的刑事责任等。
综合上述观点可以发现,经济法律责任的分类标准是多重的,不同类型的责任之间可能存在一定的交叉和内在关联,各个不同的部门法可能只是对某类责任形式更为侧重,但未必意味着要排除其他的责任类型。
三、经济法律责任的独立性问题
经济法作为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同其他法律部门一样,可以通过高度的归纳、概括和整理,构成一个独立的法律责任体系。虽然有人将经济法律主体的责任分为民事责任、行政法律责任和刑事责任,由此否认经济法有自己独立的责任形式。但经济法律责任有其区别于其他法律责任的特殊性,在整个责任体系中,有自己的独立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