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经济法律责任的概念
(一)法律责任
对于如何界定法律责任,目前法学界存在三种观点:第一种是认为法律责任是法律的否定性评价,但法的否定性评价不一定就是法律责任;第二种是认为法律责任是法律上的不利后果,具体来说是因损害法律上的义务关系所产生的对于相关主体应当承担的法定强制的不利后果;[1]第三种是认为法律责任是一种特殊意义上的义务,认为法律责任是由特定法律事实所引起的对损害予以赔偿、补偿或接受惩罚的特殊义务,即由于违反第一性义务而引发的第二性义务。在法律责任系统中,由违反义务所引起的法律责任居主导地位,而以违法或违约为前提的其他法律责任则居于从属地位。[2]还有学者认为法律责任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的法律责任与法律义务同义,如每个公民都有遵守法律的责任等;狭义的法律责任,专指违法者对自己实施的违法行为必须承担的某种带有强制性的责任,这种法律责任是同违法行为密切联系在一起的,是一种追溯性的责任。[3]笔者认为以上观点仅表述不同而已,观点实质上并无较大出入,因此将法律责任归结为法律的否定性评价或法律上的不利后果即可。
(二)经济法律责任
在经济法学中,用于表达“法律责任”的词汇有如下几种:经济责任、经济法责任、经济法律责任、经济关系中的责任、经济法主体的责任、违反经济法的法律责任等。[4]笔者认为,在本书中采用经济法律责任更合适,原因有二:其一,法理学上其上位概念的通行称呼是法律责任,称经济法律责任利于保持与其上位概念的一致;其二,便于实现同平行的概念之间的统一,主要是与行政法律责任的统一。
在界定经济法律责任的概念方面,有学者认为经济法律责任是由于违反经济法义务而引起的经济法规范规定的不利后果,[5]这种定义主要是基于经济法律责任是由法律、法规规定、由国家强制力保证的;有学者认为经济法律责任是人们违反经济法规定的义务所应付出的代价,[6]但有人认为“代价”一词不属于法律用语,不够准确;有学者认为经济法律责任是经济法律主体因违反经济法律、法规而应承担的特殊义务,既包括对当事人的责任,也包括对国家和社会的责任,且具有责、权、利、惩相结合的特征;[7]还有学者认为,将责任视为法律对于当事人的一种否定态度和主体行为引起的一种消极后果的观点已不符合实际需要,对于经济法而言,需要更多地考虑法律责任的积极功能,[8]这种定义把法律责任作为法律主体承受权利义务的一种形式,相比于强调责任给当事人带来的消极影响,还强调经济法律主体的职责、权利和利益。
纵观上述各种经济法学者的观点,总结起来主要有两类观点,第一类是认为经济法律责任与一定的违法行为相联系,是违法行为所应承担的不利后果;第二类是认为经济法律责任不仅包括不利后果,也包括一般性义务或职责。
二、经济法律责任的种类
关于经济法律责任的种类即责任形式的问题,从不同的角度可以做出不同的分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