另外,有学者提出软法的概念,且有法国学者弗朗西斯·施尼德(FrancisSnyder)的经典描述,认为软法是原则上没有法律约束力但有实际效力的行为规则。一般认为法是国家制定或认可的、体现统治阶级意志并由国家强制力保障实施的规则体系,也称硬法。软法则是相对于硬法而言,是硬法之外的法。经济软法即经济硬法之外的法。程信和教授认为,国内层面经济软法的表现形式有公共政策、民间规则、专业标准和交易习惯;在国际层面经济软法则表现为超国家法的国际非正式规范,以主体划分,经济领域的国际软法主要有国际组织的某些文件(如《发展权利宣言》、《世界自然宪章》、《巴塞尔资本协议》等)以及国家之间的某些文件(如国家间发表的联合声明等)。在适用范围上,首先,经济软法适用于公共治理。经济法是以公法为主导,公、私法相融合的法律形态,因此,软法适用于经济法发挥作用的公共治理领域。其次,经济软法还适用于私人治理。经济领域的私人治理,主要指各种经济组织内部的经营管理关系和劳动关系。另外,硬法、软法往往体现于公共治理和私人治理相结合的领域。[6]因此,如果在经济法中加入经济软法的概念,经济法制定将不再局限于有权机关对于法的制定,还包括各种自律规则、行业标准等的制定,经济法制定的主体也将更为复杂,经济法制定的范畴大为拓展。但是经济软法的范围和界限较难把握,目前学界还没有明确的界定标准,因此,对于经济软法的科学性、有效性等仍需进一步探讨,故笔者有关经济法制定问题的探讨均指狭义的法的制定。
二、经济法制定的主体及权限
根据我国宪法、立法法和相关组织法等的规定,有权制定经济法的国家机关如下。
(1)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和修改经济基本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委会制定和修改除应当由全国人大制定的经济法以外的其他经济法;在全国人大闭会期间,对全国人大制定的经济法进行部分修改,但不得同该法的基本原则相抵触。目前我国尚未制定经济基本法,但多数学者建议应制定《中国经济法纲要》作为我国经济法的基本法。[7]我国主要的经济法法典制定工作是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完成的,如《反不正当竞争法》(1993年)、《消费者权益保护法》(1993年)、《票据法》(1995年)、《证券法》(1998年)、《反垄断法》(2007年)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