梳理以上学者的观点,可以得出以下结论:学者们在经济法基本原则的确立标准问题上已经达成了一定的共识。大部分学者均认为经济法基本原则须具有特殊性和普遍性,特殊性的含义虽然并不唯一,但各位学者论述中的共同基本内容是指使经济法区别于其他部门法的特性;普遍性在各位学者的论述中体现的共同意思是指贯穿于经济法的立法、执法、司法、守法的整个法制过程,且覆盖经济法的整个领域而非局部。王保树、鲁篱、顾功耘都将规范性(也有的表述为法律性)列为标准之一,所谓规范性,主要是指在法的范畴内,体现经济法权(力)利义务关系的特征,可以作为法律适用的依据。李昌麒主张的实用性(在经济执法与司法的过程中克服成文法的局限)其实也包含在规范性中。张守文、肖顺武认为经济法基本原则应具有一定的高度,所谓高度,是指在经济法体系中的一种提纲挈领的作用,要统领经济法的具体规则。王保树提出的指导性事实上也就是指高度性,即指导经济法其他规则的适用。另外,李昌麒和肖顺武还加入了价值性标准,他们认为经济法基本原则必须反映出经济法的基本价值取向。
因此,确立经济法的基本原则,首先必须符合特殊性和普遍性的要求,已是大部分学者的共同意见。这两项标准之外,取得共识最多的就是规范性和高度性标准,笔者认为也可以采用。而少数学者提出的价值性标准暂且不考虑在内。那么可将经济法基本原则的确立标准总结为四项:(1)特殊性;(2)普遍性;(3)规范性;(4)高度性。
三、经济法基本原则的具体内容
(一)学说概述
由于学者们对经济法基本原则的定义和理解各有出入,使用的确立标准也不尽相同(有的学者并没有确立标准),因此对经济法基本原则应包括哪些具体内容学者们也各有考虑,目前较有代表性的观点主要有如下几种。
1.单一原则说
持此种观点的学者主要有漆多俊教授,他认为经济法基本原则的内容是:维护和促进社会经济总体效率和社会公平。[17]
2.二原则说
第一种:适当干预原则;合理竞争原则。[18]
第二种:市场竞争原则;宏观调控原则。[19]
第三种:经济法主体利益协调原则;国家协调本国经济运行法定原则。[20]
3.三原则说
第一种:平衡协调原则;维护公平竞争原则;责、权、利、效相统一原则。[21]
第二种:平衡协调原则;维护公平竞争原则;责、权、利相统一原则。[22]
第三种:经济上的公平与公正原则;违法行为法定原则;经济管理权限和程序法定的原则。[23]
第四种:国家意志高于个人意志原则;社会效益优于经济效益原则;注重公平兼顾效率原则。[24]
第五种:调制法定原则;调制适度原则;调制绩效原则。[25]
4.四原则说
第一种:经济民主原则;效率优先、兼顾公平原则;可持续发展原则;经济公正原则。[26]
第二种:经济法的社会本位原则;经济法的维护社会公平原则;经济法的平衡协调原则;经济法的责、权、利、效相统一原则。[27]
第三种:促进市场效率原则;政府经济行为正当原则;社会公平原则;经济安全原则。[28]
第四种:适度干预原则;经济民主原则;社会本位原则;实质公平原则。[29]
5.多原则说
这种多项原则的提法主要由李昌麒教授所坚持:(1)适度干预原则;(2)经济民主原则;(3)社会本位原则;(4)经济公平原则;(5)资源优化配置原则;(6)经济效益原则;(7)可持续发展原则。[30]
(二)学说评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