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节 经济法的基本原则
一、经济法基本原则的基本概念
(一)法律原则的概念
法律原则理论的奠基人美国法学家罗纳德·德沃金教授对原则的定义是:因为公平、正义或其他道德层面的要求而应该得到遵守的准则(而不是因为它将促进或者保证被认为合乎需要的经济、政治或者社会形势)。[1]他进一步定义“法律原则”是在相关的情况下,官员们在考虑决定一种方向或另一种方向时必须考虑的原则。[2]英国法学家沃克从法律原则的功能——解决疑难案件的角度将法律原则定义为:许多法律推理所依据的前提,不断地、正当地适用于比较特别和具体的规则解决不了或不能充分明确地解决案件的一般原则。《布莱克法律词典》的解释是:法律的基础性真理或原理,一种构成其他规则的基础性或根源的综合性原理或准则,是法律行为、法律程序、法律结果的决定性规则。张文显教授认为,法律原则是法律的基础性真理、原理,或是为其他法律要素提供基础或本源的综合性原理或出发点。法律原则的功能主要表现在三个方面:(1)为法律规则和概念提供基础或出发点,对法律的制定具有指导意义,对理解法律规则也有指导意义;(2)直接作为审判的依据;(3)法律原则可以作为疑难案件的断案依据,以纠正严格执行实在法可能带来的不公。[3]根据法理学上对法律原则概念的界定,相应地,经济法作为一个法的部门,其原则也应具有法理学上法律原则的基本含义,但国内对经济法基本原则概念的理解目前还不统一。
(二)经济法基本原则的概念
有学者定义经济法基本原则是法律原则的一种,它是对经济立法、司法、执法、守法具有统率意义和指导意义的根本准则。[4]有相近定义的如:经济法的基本原则是规定于或者寓意于经济法律、法规之中,对经济立法、经济执法、经济司法和经济守法具有指导意义和适用价值的根本指导思想或准则。[5]有的学者加入了价值论内容,认为经济法基本原则是在经济法的立法和具体适用中所应当遵循的准则。它是经济法精神和价值的反映,是经济法宗旨和本质的具体体现。[6]又如:经济法基本原则是经济法理念和价值的具体体现,是贯彻于经济法的立法、法律关系、法律解释、执法和司法等的价值准则,也是经济法学研究的出发点和归宿。概言之,经济法的基本原则是衔接经济法的各个分支、具体制度和经济法学理的桥梁。[7]有学者侧重从国家职能角度认为经济法的基本原则是效力贯穿经济立法、执法、司法始终的根本准则,是对作为经济法主要调整对象的国家履行现代经济管理职能所发生的经济关系的本质和规律以及立法者在经济领域所施行政策的集中反映,是克服法律局限性的工具。[8]有学者将经济法基本原则的覆盖范围加以扩展,定义经济法的基本原则是经济法本质、理念的集中体现,它贯穿于经济法立法、执法、司法和守法的全过程,是经济法确认和实现的根本法律准则。它是经济法的性质、任务、目的、调整对象和调整方法的综合概括。[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