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节 经济法的产生与发展
一、经济法概念的提出
任何一门学科或者概念都有其源流,人们研究、学习经济法的时候,自然有必要追根溯源,探求经济法概念的最早使用者,以统观经济法产生和发展的历程,为学科研究和发展奠定学说基础。作为有数千年文明史的现代国家,中国的法有着自己独特的范畴和内容,同时也不乏舶来之理念与精神。经济法究竟是舶来品还是本土产品,学界曾有争论。但越来越多的理论支持着这样一种观点:经济法与经济法学在国外出现得更早。而且,经济法在国外的语源及经济法学科在国外的源流,事实上影响着中国经济法学初创时期学者们对“经济法”语词的理解和定性。[1]纵观中国经济法产生和发展的历程,各国经济法理论之精髓为我所用的现象并不鲜见。
根据现有文献资料,我国多数学者认为对于经济法一词的使用,可追溯至18世纪。法国空想社会主义者摩莱里(Morelly)于1775年撰写并出版《自然法典》一书。全书共四篇,其中第四篇“合乎自然意图的法制蓝图”中,作者拟制了一系列当时社会理想化的法律草案。位于首位的草案仅三条,类似于宪法性法律,赋予公民以基本权利。第二个草案即以“分配法或经济法”命名,与之后的“土地法”、“市政法”、“行政管理法”、“婚姻法”等并列。[2]另一位法国空想社会主义者泰·德萨米()在其1843年出版的《公有法典》中,同样拟制了一系列法律草案,并明确将“根本法”置于首位,第二个草案以“分配法或经济法”命名,与之后的“工业法和农业法”、“卫生法”、“警察法”、“政治法”等并列。[3]然而,根据部分学者核查这两本原著使用“经济法”一词的情况看,两位作者所称的“经济法”,并不是指法律或者法规,而是指社会运动的法则,也就是规律,用于描述他们设想的理想社会中公平分配财富的原则和方法。[4]他们使用的经济法概念并不具有现代意义,更不具有经济法学上的意义。[5]另外,早期提出经济法概念的还有法国重农学派学者尼古拉·博多(),其1771年出版的《经济哲学初步入门或文明状态分析》一书中,曾使用过类似“经济法”的词语,[6]甚至有学者认为,最早使用“经济法”这一概念的应该是尼古拉·博多,但随后这种说法受到多数学者的一致反对,支持者较少。
法国著名经济学家和政治家蒲鲁东(),在其1865年发表的《论工人阶级的政治能力》一书中提出,法律应该通过普遍和解来解决社会生活矛盾,为此需要改组社会,由“经济法”来构成新社会组织的基础。因此,部分学者认为蒲鲁东是最早提出经济法学说的人,并对蒲鲁东部分经济法思想予以了肯定。[7]对此,有学者则认为蒲鲁东的目的不在于阐述经济法问题,而是为了发挥他的“永恒公平”原则,并简单引用恩格斯在《再论蒲鲁东和住宅问题》一文中所指出的,认为“蒲鲁东在法学和哲学方面,也如在其他一切方面一样,只不过是一个涉猎者”[8];有学者站在马克思主义无产阶级专政和阶级斗争等的立场,并对蒲鲁东其人、特别是他的法学和经济法观点,进行了分析,对蒲鲁东及其思想做出了一系列否定[9];有学者则认为蒲鲁东实际上看到了在社会生活中出现的一种政治法和民法调整不了的经济关系。可以说,蒲鲁东对经济法的这种理解,更接近现代经济法的主张。但是我们也应当看到,蒲鲁东作为一个无政府主义者,主张“打倒政权”,因而他所谓的经济法,并不完全具备我们现在所说的经济法的内涵。[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