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货物进出口管理制度
我国《对外贸易法》第14条规定,国家准许货物和技术的自由进出口(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并依法维护公平有序的货物进出口贸易。2002年1月1日,在《对外贸易法》的基础上制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货物进出口管理条例》正式实施,该条例规定了我国的货物进出口管理制度。
根据《对外贸易法》第16条、第17条规定,国家可以限制或禁止有关货物、技术的进口或出口的情况如下:为维护国家安全、社会公共利益或者公共道德,需要限制或者禁止进口或者出口的;为保护人的健康或者安全,保护动物、植物的生命或者健康,保护环境,需要限制或者禁止进口或者出口的;为实施与黄金或者白银进出口有关的措施,需要限制或者禁止进口或者出口的;国内供应短缺或者为有效保护可能用竭的自然资源,需要限制或者禁止出口的;输往国家或者地区的市场容量有限,需要限制出口的;出口经营秩序出现严重混乱,需要限制出口的;为建立或者加快建立国内特定产业,需要限制进口的;对任何形式的农业、牧业、渔业产品有必要限制进口的;为保障国家国际金融地位和国际收支平衡,需要限制进口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其他需要限制或者禁止进口或者出口的;根据我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协定的规定,其他需要限制或者禁止进口或者出口的。国家对与裂变、聚变物质或者衍生此类物质的物质有关的货物、技术进出口,以及与武器、弹药或者其他军用物资有关的进出口,可以采取任何必要的措施,维护国家安全。
(一)货物进口管理制度
国家可以限制和禁止有关货物的进出口,属于禁止进口的货物,不得进口;属于限制进口的货物,限制进口。对于国家规定有数量限制的进出口货物,实行配额管理,配额可以按照对所有申请统一办理的方式分配,进口经营者凭进口配额管理部门发放的配额证明,向海关办理报关验放手续;其他限制进口货物,则实行许可证管理,进口经营者应向进口许可证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凭进口许可证管理部门发放的进口许可证,向海关办理报关验放手续。实行关税配额管理的进口货物,按照配额内税率缴纳关税;属于关税配额外进口的货物,按照配额外税率缴纳关税。
(二)货物出口管理制度
同货物的进口管理制度一致,货物出口管理制度也规定:属于禁止出口的货物,不得出口;属于限制出口的货物,限制出口。国家规定有数量限制的出口货物,实行配额管理;其他限制出口货物,实行许可证管理。实行配额管理的限制进口货物,由国务院外经贸主管部门和国务院有关经济管理部门(统称进口配额管理部门)按照国务院规定的职责划分进行管理。对实行配额管理的限制出口货物,由出口配额管理部门公布下一年度出口配额总量,配额申请人则要向出口配额管理部门提出下一年度出口配额的申请,并由出口配额管理部门予以分配。实行许可证管理的限制出口货物,出口经营者应当向国务院外经贸主管部门或者国务院有关部门(统称出口许可证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由出口许可证管理部门做出许可,出口经营者凭出口许可证管理部门发放的出口许可证向海关办理报关验放手续。
(三)国营贸易和指定经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