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款:大清国国家允定两年之久,在各府厅州县将以后所述之上谕颁行布告:一、西历本年二月初一日即中历上年十二月十三日上谕以永禁或设、或入与诸国仇敌之会,违者皆斩(附件十五)。二、西历本年月日即中历月日上谕一道,犯罪之人如何惩办之处,均一一载明。三、西历本年月日即中历月日上谕,以诸国人民遇害被虐各城镇停止文武各等考试。四、西历本年二月初一日即中历上年十二月十三日上谕,各省抚督文武大吏暨有司各官,于所属境内均有保平安之责,如复滋伤害诸国人民之事,或再有违约之行,必须立时弹压惩办,否则该管之员,即行革职,永不叙用,亦不得开脱别给奖叙(附件十六)。以上谕旨现于中国全境渐次张贴。
第十一款:大清国国家允定将通商行船各条约内,诸国视为应行商改之处,及有关通商各他事宜,均行议商,以期妥善简易。按照第六款赔偿事宜,约定中国国家应允襄办改善北河、黄浦两水路,其襄办各节如下:一、北河改善河道,在一千八百九十八年会同中国国家所兴各工,尽由诸国派员兴修。一俟治理天津事务交还之后,即可由中国国家派员与诸国所派之员会办,中国国家应付海关银每年六万以养其工。一、现设立黄浦河道局经管整理改善水道各工,所派该局各员,均代中国及诸国保守在沪所有通商之利益。预佑后二十年,该局各工及经管各费应每年支用海关银四十六万两,此数平分,半由中国国家付给,半由外国各干涉者出资。该局员差并权责、进款之详细各节,皆于后附文件内列明(附件十七)。
第十二款:西历本年七月二十四日即中国六月初九日降旨,将总理各国事务街门按照诸国酌定改为外务部,班列六部之前。此上谕内已简派外务部各王大臣矣(附件十八)。且变通诸国钦差大臣觐见礼节,均已商定由中国全权大臣屡次照会在案。此照会在后附之节略内述明(附件十九)。
兹特为议明以上所述各语,及后附诸国全权大巨所发之文牍,均系以法文为凭。大清国国家既如此按以上所述,西历一千九百年十二月二十二日,即中历光绪二十六年十一月初一日,文内各款,足适诸国之意妥办,则中国愿将一千九百年夏间变乱所生之局势完结,诸国亦照允随行。是以诸国全权大臣奉各本国政府之命代为声明,除第七款所述之防守使馆兵队外,诸国兵队即于西历一千九百零一年月日即中历月日全由京城撤退。并除第九款所述各处外,亦于西历一千九百零一年月日即中历年月日由直隶省撤退。今将以上条款缮定同文十二份,均由诸国全权大臣画押,诸国全权大臣各存一份,中国全权大臣收存一份。
联军和约既定,尚有一事为李鸿章未了之债者,则俄人满洲事件是也。初中俄密约所订,俄人有自派兵队保护东方铁路之权,至是义和团起,两国疆场之间有违言焉,俄人即藉端起衅,掠吉林、黑龙江之地,达于营口。北京方有联军之难,莫能问也。及和议开,俄人坚持此事归中俄两国另议,与都中事别为一谈。不得已许之。及列国和约定,然后满洲之问题起。李鸿章其为畏俄乎?为亲俄乎?抑别有不得已者乎?虽不可知,然其初议之约,实不啻以东三省全置俄国势力范围之下,昭昭然也。今录其文如下:
第一条:俄国交还满洲于中国,行政之事,照旧办理。
第二条:俄国留兵保护满洲铁路,俟地方平静后,并本条约之枢要四条一概履行后,始可撤兵。
第三条:若有事变,俄国将此兵助中国镇压。
第四条:若中国铁路(疑指满洲铁路)未开通之间,中国不能驻兵于满洲,即他日或可驻兵,其数目亦须与俄国协定,且禁止输入兵器于满洲。
第五条:若地方大官处置各事,不得其宜,则须由俄国所请,将此官革职。满洲之巡察兵,须与俄国相商,定其人数,不得用外国人。
第六条:满洲、蒙古之陆军、海军,不得聘请外国人训练。
第七条:中国宜将在旅顺口之北金州之自主权抛弃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