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清国大皇帝前于中日肇衅之后,因奉大俄罗斯国大皇帝仗义各节,并愿将两国边疆及通商等事,于两国互有益者,商定妥协,以固格外和好,是以特派大清钦命督办军务处王大臣为全权大臣,会同大俄罗斯国软差出使中国全权大臣一等伯爵喀,在北京商定,将中国之东三省火车道接连俄国西卑里亚(即西伯利亚,后同)省之火车道,以冀两国通商往来迅速,沿海边防坚固,并议专条以答代索辽东等处之义。
第一条:近因俄国之西卑里亚火车道竣工在即。中国允准俄国将该火车道一由俄国海参崴埠续造至中国吉林珲春城,又向西北续至吉林省城止。一由俄国境某城之火车站续造至中国黑龙江之爱珲城,又向西北续至齐齐哈尔省城,又至吉林伯都讷地方,又向东南续造至吉林省城止。
第二条:凡续造进中国境内黑龙江及吉林各火车道,均由俄国自行筹备资本,其车道一切章程,亦均依俄国火车条程,中国不得与闻。至其管理之权,亦暂行均归俄国,以三十年为期。过期后,准由中国筹备资本估价将该火车道并一切火车机器厂房屋等赎回。惟如何赎法,容后再行妥酌。
第三条:中国现有火车路拟自山海关续造至奉天盛京城,由盛京接续至吉林。倘中国日后不便即时造此铁路者,准由俄国备资由吉林城代造,以十年为期赎回。至铁路应由何路起造,均照中国已勘定之道接续至盛京并牛庄等处地方止。
第四条:中国所拟续造之火车道,自奉天至山海关至牛庄、至盖平、至金州、至旅顺口,以及至大连湾等处地方,均应依照俄国火车道,以期中俄彼此来往通商之便。
第五条:以上俄国自造之火车道所经各地方,应得中国文武官员照常保护,并应优待火车道各站之俄国文武各官,以及一切工匠人等。惟由该火车道所经之地,大半荒僻,犹恐中国官员不能随时保护周详,应准俄国专派马步各兵数队驻扎各要站,以期妥护商务。
第六条:自造成各火车道后,两国彼此运进之货,其纳税章程,均准同治元年二月初四日中俄陆路通商条约完纳。
第七条:黑龙江及吉林长白山等处地方所产五金之矿,向有禁例,不准开挖。自此约定后,准俄国以及本国商民随时开采,惟须应先行案报中国地方官具领护照,并按中国内地矿务条程,方准开挖。
第八条:东三省虽有练军,惟大半军营仍系照古制办理。倘日后中国欲将各省全行改仿西法,准向俄国借请熟悉营务之武员来中国整顿一切,其章程则与两江所请德国武员条程办理无异。
第九条:俄国向来在亚细亚洲无周年不冻之海口,一时该洲若有军务,俄国东海以及太平洋水师,诸多不便,不得随时驶行。今中国因鉴于此,是以情愿将山东省之胶州地方暂行租与俄国,以十五年为限。其俄国所造之营房找房机器厂船坞等类,准中国于期满后估价备资买入。但如无军务之危,俄国不得即时屯兵据要,以免他国嫌疑。其赁租之款,应得如何办理,日后另有附条酌议。
第十条:辽东之旅顺口以及大连湾等处地方,原系险要之处,中国极应速为整顿各事,以及修理各炮台等诸要务,以备不虞。既立此约,则俄国允准将此二处相为保护,不准他国侵犯。中国则允准,将来永不能让与他国占踞。惟日后如俄国忽有军务,中国准将旅顺口及大连湾等处地方,暂行让与俄国水陆军营泊屯于此,以期俄军攻守之便。
第十一条:旅顺口、大连湾等处地方,若俄国无军务之危,则中国自行管理,与俄国无涉。惟东三省火车道,以及开挖五金矿诸务,准于换约后即时便宜施行。俄国文武官员以及商民人等所到之处,中国官员理应格外优待保护,不得阻滞其游历各处地方。
第十二条:此约奉两国御笔批准后,各将条约照行。除旅顺口、大连湾及胶州诸款外,全行晓谕各地方官遵照。将来换约,应在何处,再行酌议。自画钾之日起。以六个月为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