汉武帝即位之后,土地兼并终于从小到大迅速发展起来。正如《汉书·食货志上》所说:“网疏而民富,役财骄溢,或至并兼、豪党之徒以武断于乡曲。宗室有土,公卿大夫以下争于奢侈,室庐车服僭上亡限。”家食厚禄的贵宦们利用富厚的势力与民争利,结果促成“众其奴婢,多其牛羊,广其田宅,博其产业,畜其积委”,财产愈积愈多,土地大为增加。
元光元年(前134 年)以后,土地兼并更加严重。贵族显宦、豪强富人都热衷“广其田宅,博其产业”。武安侯田蚡“治甲宅诸第,田园极膏腴”;淮南王后和太子夺民田宅;骠骑将军霍去病为父亲霍仲孺大买田宅奴婢;卜式为平民时,营业致富,购买田宅;官做到将军、太仆的灌夫侵夺细民,广占陂池田园,家产累积数千万。
就连位居丞相的李蔡也积极投入到土地买卖与土地兼并的活动中。他曾非法盗取土地3 顷,转手卖出,得20 万钱。像这样的记载,不计其数。
土地兼并造成两极分化,贫富悬殊:一面是“富者田连阡陌”,地主阶级占有的土地量不断扩大;另一面是“贫者无立锥之地”,小农接二连三地破产。
自耕农是土地兼并的主要对象。很显然,小农从文景之治中得了点儿好处,但这并未能改变他们在国家经济生活中的实际地位——他们是国家赋税的主要承担者。
西汉的民赋大致可分为土地税和人口税两种。因为自耕农是在名田即国家授配给他们的国有土地上耕种的份地小农,所以他们向国家缴纳的土地税,同时兼有地租与赋税两种性质。
汉初的田赋或田租征收措施,是根据各农业户自报的收获量,经官吏评定核实,然后按十五税一或三十税一确定征收量,这就是马端临所说的“随所占之田以制赋”的变额税制。具体的征收额,若按晁错的说法,汉初每亩年产量一石,三十税一就是3.33 升;若按李悝的计算,常年亩产一石半,则赋额为每亩5 升。李悝的算法似乎更接近事实。
算赋和口赋都是汉代的人口税。算赋是向15 岁以上的青年和成年人征收的人口税,人岁钱120 为一算,无论男女。
如淳说:“《汉仪注》记载‘民年十五以上至五十六出赋钱,人百二十为一算。为治库兵车马。’”
汉高帝四年(前203 年),初为算赋。汉惠帝六年(前189 年),又规定女子年15 以上至30 不嫁,五算。就是把女子从15 岁到30 岁分为5个年龄等级,很可能是3 年一级,不嫁者,一级一算,逐级递加,到30 岁还不嫁就要加到五算。
在《汉书·严朱吾丘主父徐严终王贾传》中有记载,孝文皇帝民赋四十,丁男3 年而一事。
如淳说:“常赋岁120,岁一事。时天下民多,故出赋四十,三岁而一事。”
直到什么时候恢复的常赋岁120,在文献中都没有明确的记载。
算赋既为治库兵车马的军事开支所需,汉武帝又大兴武功,因此可以推知,汉武帝虽然“独于田租,不敢增益”,但算赋税率必已恢复钱120。
人岁钱120,这是有汉一代的算赋常制。
元光元年(前134 年)以后,汉武帝为了筹集军费,在原有的基础上又增加了口赋。口赋又称作口钱,是以15 岁以下的少年和儿童为征收对象的人口税。
汉元帝时期,贡禹检讨汉武帝的财政经济政策时说:“古民亡赋算口钱,起汉武帝征伐四夷,重赋于民,产子三岁则出口钱,故民重困,至于生子辄杀。”口赋钱,人岁23。更赋即不论男女,人钱300 的过更钱,另有刍税,即按田亩征收禾秆、草料的实物税。
汉文景时期,小农生活仍很艰苦。但倘不遇水旱之灾,加上社会安定,朝廷又有多次减租免赋的举措,五口之家要是省吃俭用,还能勉强保持收支平衡,守住田宅,维持史称“民人给家足”的局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