秦朝灭亡之后,汉朝兴起,大丞相萧何接收了秦丞相、御史府所藏的律令,从而制作了《户律》。直到汉高祖五年(前202 年),颁布了两个关于土地的法令,从而恢复了名田制。
一个是“复故爵田宅”令,主要文字是:“民前或相聚保山泽,不书名数,今天下已定,令各归其县,复故爵田宅。”另外一个是“以有功劳行田宅”令,表明承认封建二十等爵制的合法性,并根据这个向获爵的军功吏卒赐授土地。
这两个法令说明:
第一,与秦名田一样,汉名田与授田、赐田、赏田都是异名同义。
第二,汉名田也是按爵秩名田的品位或品级定格占田制。
第三,实施根据仍是封建二十等爵。
第四,名田也必须首先“名数”,取得国家编户齐民的身份。
可是汉名田制在实施中发生了某些改变,这在汉高帝的两个法令中也得到了反映:
第一,秦制,列侯才得“食邑”;汉法却规定七级大夫、八级公乘为“高爵”“皆令食邑”。
第二,实际上,秦爵一级赐田一顷,二级二顷,十分明确;汉则名田量有多有少,如在《居延汉简考释释文》名籍类公乘中,礼忠和徐宗两户,“入籍”的土地,礼忠有“田五顷”,徐宗仅“田五十亩”,名田量都大大少于同级秦爵。
第三,秦代,没有军功,即使贵族也不封爵,须夺“**田”;汉代则从军的小吏也自占“多满”。
可以看出,汉代吏民豪富自占田为数势必不少。这些改变,说明西汉兴起的时候名田制出现了松动,已经远远没有秦时期那样严格坚硬了。
汉初名田制的松动、弹性主要表现在:第一,汉惠帝、文帝的“弛山泽之禁”的较自由的经济政策。
第二,汉文帝“不为民田及奴婢为限”,事实上,这就使品级占田制变成了一般的占田制,吏民占田因此不再受爵秩的限制,真正“任其所耕,不限多少”了。
第三,吏民名田具有了某种持久性和可继承性。
秦是在同六国争雄与战争中确立严格的品级占田制的,在战争中,由于战功的扩大或战败,必然引起爵秩的升降和土地占有量的增减,以及“身死田夺”,这种升降增减死夺的情况的周期不会太长,可以说经常在发生。
汉初时期结束了长期的残酷战争,这让天下得以几十年相安无事。而且上文的两项相关的经济政策,国家在一般情况下就不再需要收回吏民名田,另行授配。这种持久性和可继承性,有可能使吏民名田的所有权深化,也就是从占有权向私有权发展。它使汉初的土地国有制逐渐发展与表现出软弱性。
也可以说,它使封建土地国有制减少了稳固性和静滞性。由此可见,如果说汉代的土地制度属于亚细亚形态,那也带有不纯粹性,至少汉初肯定是这样的。
汉代土地制度的松动、弹性和软性,显然还没有发展到名田的所有权性质的转变。可是,它正在为土地兼并与土地买卖提供可能。汉高祖时,相国萧何曾买民田数千,但这是出于为解除汉高祖的疑忌而自污的政治原因,还不能作为具备典型的经济上的土地兼并意义。汉文帝中,贾谊、晁错都曾上疏揭说农人背本趋末,富人兼并农人,说法律贱商人,而商人已富贵矣。
以上有一定程度的夸大,因此不能就此说明土地兼并已是一个普遍的现象。汉文帝采取轻徭薄赋、贵粟募边等措施,也有使小农经济维持基本稳定的一面,尽管这一面也许有短期性。
直到汉文帝末年,土地兼并的现象才逐渐增多。《汉书·文帝纪》中记载后元元年(前163 年)春,下诏说:“百姓之从事未以害农者蕃。”
农民弃农经商,是土地兼并的间接反映。可是,汉景帝即位后,三十税一,屡敕有司以农为务,又暂时减弱了农民破产、土地兼并的趋势,民复乐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