但站在国家粮食安全的战略高度看待种子安全时,我们关注的是中国种子的产业安全。必须正视跨国种业公司以种质资源保护开发、技术创新协作、经营资本注入等形式抢滩中国种业、危及中国民族种业生存与发展的现实威胁。国家农业管理部门应积极主动地研究应对策略,采取有效措施,在农业市场化和对外开放的环境下,依法保护和合理利用本国的种质资源,大力扶持民族种业,不断增强民族种业的竞争力,确保中国粮食安全。
(二)保护中前行:关键还是要练好“内功”
中国的种子产业安全吗?中国种业会不会出现阿根廷大豆、印度棉花那样的灾难性情形,抑或是别的什么恶劣情形?这个问题得问问我们自己的政府和我们自己的种业公司、种业人。
我们心怀忐忑。
自2000 年《种子法》颁布以来,计划经济时代国有种子企业垄断种子生产与经营的状况被彻底打破,中国种业呈现出快速发展的势头。但十来年下来,中国种业综合实力依然不强,“杂、多、乱、小、散”现象突出。全国现有种子经营持证企业近8700 家,有效经营区域为全国范围的育、繁、加、销一体化的大型种业公司不足80 家,手握自主品牌品种的企业仅有100 余家,而经营不再分装种子的私营代销店多达10 万家,全国最大的种子企业的销售收入不及种业总体销售额的3%,种业公司前20强的销售额加起来还不如美国的一个孟山都公司……除在种子分销环节的弱势外,在研发这一核心环节上,中国国内的种业公司亦是脆弱不堪。东北农业大学教授金益曾说:“大部分种子企业都不具备科研能力;稍有实力的,就向科研单位购买专利;剩下的,则不是仿冒就是套牌。”我们拥有科研能力的种业公司不到总数的1.5% ;科研经费占销售收入比多的只有不到5%,少的甚至不到1%,低于国际公认的“死亡线”。丰乐种业、登海种业、敦煌种业、隆平高科、万向德农是我国5家实力较为居前的种业公司,它们2009 年在研发上的投入总额仅有4400万元人民币,孟山都一家同年的研发投入就是这个数字的152 倍。
在人才使用上,跨国种业公司以其丰厚的报酬吸引了众多高素质的研发与营销人才。负责“先玉335”系列种子研发的先锋公司铁岭分公司,其研发人员的学历不低于博士学位,研发人员的收入更是高得吓人,而在国内种业公司,人才的培养、待遇等均远没有跨国种业有竞争力。
除在企业规模、资金实力、研发能力、人才使用等方面难望他人项背之外,中国种业在管理体制、组织架构等方面也存在先天的劣势。中国种业“产学研”脱节严重,国内种企未能建立起自己独立的研发体系,良种研发有一定国际优势和核心成果的科研院所,又因为资金、人才、管理上的捉襟见肘,难以将科研成果顺利转化为生产力。此外,前些年,中国种子市场频传“假种子”案、农民因此绝收的消息,近年来,名牌种子屡被“套牌”、“套收”,严重侵犯了种子研发者的知识产权和经济利益,沉重打击了他们开展种子研发的积极性。特别典型的事例是,2011 年,刚开始有异军突起之势、能与“先玉335”一较高下的玉米良种“吉祥1 号”,走上市场不到两年,其种子就被套牌生产80% 以上,让该品种研发人无可奈何。
就这样,弱小的中国种业公司、落后的种业体制、混乱的市场体系,致使中国民族种业在跨国种业公司的攻势面前节节败退,无法形成有效的抵抗。
(三)种子安全:需要做的还有很多中国种业的濒危状况引起中央和国家有关部门的高度重视。经过多番调研,2011 年4 月18 日,国务院发布了《关于加快推进现代农作物种业发展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意见》除明确支持国内优势种子企业开拓国内外市场外,也表明要规范外资在中国从事种质资源搜集、品种研发、经营和贸易行为,同时要对外资并购境内种子企业进行安全审查工作。按照《意见》要求,农业部牵头推出了《现代农作物种业发展规划(2011 ~ 2020)》(以下简称《规划》)。在涉及外资在华投资部分,《规划》提出,5 ~ 10 年内,中国仍然坚持只允许外资种子企业以参股中外合资企业的方式生产运营,且该类企业的外资持股比例必须低于50% ;另外,之前部分合资企业由外资独自掌控研发中心的局面也必须终结,改为由合资企业双方“共同管理”。除此之外,“2011 版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
对外资并购中国种子企业的安全审查要求将更加严格,对外资在中国从事种质资源搜集、品种研发、种子生产、经营和贸易等行为也将严格规范。
行进十年,中国种业终于迎来自觉、自醒、自强的新时代。
需要做的事情还有很多。张家华、郑安俭等学者提出了系统性的建议:一是提高对国内种业核心领域的保护力度,在WTO 规则框架内进一步提高外资准入门槛,控制外资种业公司在我国实施合资并购的速度和规模。包括:(1)对“外商投资农业领域目录”进行重新审核,对一些敏感性种子品种严格控制外资准入;(2)充分利用WTO 农业协议特殊保障条款和对发展中国家的保障规定,保护国内核心种业(如一些敏感性种子的研发、生产和推广等)的国产化发展;(3)依据《种子法》《外商投资保护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对以合资形式进入我国种业核心领域的投资比例进行严格控制和监管,对外资种业公司的并购行为进行严格的技术化的行政调控;(4)适时、合理运用国际《反倾销法》和《反不正当竞争法》控制外资种业进入我国种业核心领域,并通过合理实用的关税结构调节外资进入的速度和规模。
二是建立国家种业保护与发展协调联动机制,以专门负责制定国家种业保护与发展长远规划,并根据国内外种业发展变化情况定期组织相关部门召开联席会议,研究解决种业保护与发展过程中遇到的各种问题,提出解决办法,落实相关责任,检查监管效果。
三是加强种子质量管理体系和认证制度建设。(1)采取ISO9000 标准建立全国性的种子质量管理体系,强调全员质量意识,对种子研发、生产、销售各环节的全过程进行封闭管理,预防在先,层层把关,从“根”和“源”
上保证种子过硬的质量;(2)修改《关于开展种子质量认证试点工作的通知》(1996 年),将种子质量的自愿认证改为强制认证,确保种子质量,实现“一颗种子一颗苗”。
四是多措并举,扶持国内种子企业做大做强。(1)引导、推动国内种子企业向专业化生产、一体化经营方向转变;(2)组织国内种子企业以“抱团作战”、重点突破的方式与外资公司抗衡,集中资源优势在某一作物类别或品种上打造与外资企业国际层面的竞争能力;(3)增加对敏感性种子品种研发的国家投入,推动国内种子企业尽快建立起自主创新的长效价值链;(4)建立扶持民族种业发展的社会化综合服务与保障体系,包括由政府主导建立民族种业发展联盟、广泛开展民族品牌宣传、建立国内种业风险保障机制和国内种业金融风险对冲机制等;(5)为国内龙头种子企业主动实施国际化发展战略创造必要的条件,培育出一至两个具有国际性影响和实力的种子企业集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