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人专制、武夫治国政治局面的形成,在梁漱溟看来,除一批政治家“头脑太旧”的原因外,最大的根本错误还在一般国民身上。他指出,中国一般国民对于民主政治的路子实在太漠视,总以为国事与己无关,对于自己的权利也太看得不重要。这种对于参与国政及个人自由的太少注意,实在是使中国无法走上现代民主政治道路的根本原因,结果当然是那少数有力量、有谋略的人凭借武力或利用武人夺取政权。这是中国民族的悲剧。
梁漱溟非暴力的和平思想有一以贯之的发展脉络,不会因为偶然事件的影响而改变这种非暴力和平主义思想的原则,甚至当全民公认是一种正义行为时,他也不能容忍那种假借正义的暴力行为。
1919年5月4日,震动中外的五四爱国运动爆发。北京学生以打倒卖国贼的理由火烧赵家楼,痛打章宗祥。事件发生后,梁漱溟发表“逆耳之言”,以为学生大游行及火烧赵家楼、痛打国贼章宗祥,不论其行动正义与否,其行动本身无疑触犯了现行法律,因此对那些被捕的爱国学生,梁漱溟不主张“运动保释”,而愿意将学潮交付法庭办理,愿意检查厅提起公诉,审判厅审理判罪,学生遵判服罪。检查厅如果因学生人数太多检查不清楚,不好办理,学生尽可以一一自首,情愿牺牲。因为不如此,中国民族的损失更大。梁漱溟指出,从道理上讲,打伤人是现行犯。同时,纵然曹汝霖、章宗祥罪大恶极,但在罪名未成立时,他们仍有他们的自由和权利。学生纵然是爱国急公的行为,也不能侵犯他们,加暴于他们;纵然是国民公众的举动,也不能横行,不管不顾。绝不能说学生所做的都对,即使犯法也可以使得。更不能说国民公众的举动,可以不受法律的约束,可以超越法律之外。
梁漱溟的这番话怪则怪矣,但很符合他一以贯之的非暴力和平主义思想的内在逻辑。他认为,中国问题的解决或社会秩序的重建与稳定,只能凭借法律手段,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任何人都不能以任何借口超越于法律之上。那种专顾自己不管别人的做法,实际上是几千年来专制政体的产物。如果我们不能去掉这些旧毛病,就绝不能运用现在的政治制度,更不会运用未来社会改革后的制度。质言之,就是不会做现在同以后的人类生活。不会做这种生活,不待什么强邻侵略,我们自己就不能在现在世界上、未来世界上存在。为中国长远前途计,梁漱溟希望参加五四运动的热血青年甘愿牺牲自己也应为中华民族开一好的先例,那真是无上荣誉,值得人们永远纪念。
遵循法律途径去解决社会危机、政治危机,是现代社会的一个基本原则。但是这个原则在辛亥革命之后被破坏了,人们在以暴易暴心理驱使下,在正义的名义下,肆意运用暴力,所以法律的观念意识在这时其实已经很淡薄。参与五四爱国运动的青年学生即便真的照着梁漱溟说的去做,也未必就能贯彻法律道德精神。正如《每周评论》一篇批评文章所说的那样:
第一,凡是群众运动都是一种共同感情的作用,无法分别首从轻重,对于大多数学生的过火行动,不可能只让几个学生领袖负责。如果这几个学生领袖去自首,那么在法律上是冤枉,在道德上是作伪,与法律道德的真义背道而驰。
第二,五四学生运动在中国没有公众运动的历史上自然是空前奇事,若在近代文明国家,真是寻常茶饭,算不了什么。在现代文明国度里,游行示威、罢工罢课是国民在法律上应有的权利。所以不讲法律道德则已,讲法律道德,就不能拿扰乱治安目无法纪这些罪名一味指责学生,一并加到国民示威运动的头上。
在这些批评者看来,梁漱溟所宣扬的实质上是一种不管情理的盲目服从论,是有碍于社会文化进步的。
对于这类指责,梁漱溟并不介意,因为思考问题的根本路数不同,他的非暴力和平主义思想不可能那么容易被别人所理解。这不仅需要勇气,而且需要时间,需要持续不间断的坚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