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梁漱溟的想法,乡村学发展起来之后,不仅成为当地教育机构,而且由此演化出乡村基层政权组织,在政治生活中起到引导、推动农民参与团体生活,关心团体的事情。梁漱溟认为,中国社会缺乏团体力量,是中国散漫无力落后于西方的重要原因之一。因此,他所设计的乡村学,在其主观目的上就是要吸收西方团体生活的长处,启发农民自觉地组织起来,树立一种团体意识,形成一种集体力量。梁漱溟认识到只有组织农民,团结起来,才是解决中国乡村问题的惟一正确途径,这一见识要比其他乡村建设团体只侧重于教育或某些枝节问题的做法显然要高明一些。
但是,梁漱溟毕竟不了解乡村中的阶级关系,而把乡村视为抽象的整体,只看见乡村的外部矛盾而看不见乡村中的内部矛盾,把各种不同经济地位、社会地位的乡村居民都作为乡村学的对象组织起来,并规定乡村学的董事和负责人要由乡村中有信用、有资望的领袖担任,学长也必须由那些“齿德并茂”、“群情所归”的士绅充当。于此可见,作为农村基层组织的所谓乡村学并不能摆脱地方绅士甚至土豪劣绅的控制,这样的乡村组织根本不可能把广大乡村居民组织在一个团体里,也就无法真正形成一种团体力量。
应当指出,梁漱溟期待在组织农民的过程中不要采取强制性手段,他希望在借鉴西方现代国家如丹麦的农民合作运动的经验的同时,又植根于中国传统文化的土壤中,对中国传统农业社会向来重视且有效的乡规民约进行了创造性的改造与转换,将新的内容套入旧的形式,以期建立具有东方特色的新社会组织形式和秩序。
中国古人所谓乡约的做法起源很早,它是中国古代血缘政治、地缘政治及宗法制度的必然产物,先秦时期已有乡党邻里类的组织形式,是否制定有如同后世的乡约,因材料阙如,无法推断,但至少在汉代时乡规民约的雏形已大致形成。然正式见诸文字记载并留传于今的,是宋代所谓《吕氏乡约》。
《吕氏乡约》也称《蓝田乡约》,为北宋蓝田人吕大钧兄弟制定,规定同约人“德业相劝,过失相规,礼俗相交,患难相恤”。到了南宋,朱熹对《吕氏乡约》进行了全面的修订,但仍基本保持其精神。《吕氏乡约》对宋代以后的中国农村社会产生了极大的影响,成为中国农民自治自救的一种有效形式。明代学者王阳明仿《吕氏乡约》颁行《南赣乡约》,对《吕氏乡约》的内容又有所发展。
对以《吕氏乡约》为代表的中国古代乡约制度,梁漱溟给予高度的评价。他认为,《吕氏乡约》充满了人生向上的意义,不仅包含了地方自治,而且成为一种伦理情谊化的组织。它的精神完全是开明的,通达的,现实的,从乡约体制很可以看得出中国原来的精神,原来的道路,是标准的儒家路线。
在旧有乡约基础上,梁漱溟设想加以扩充和修订,以形成新的社会组织,即新的礼俗。他将旧乡约中消极的彼此顾恤变成积极的救济,即组织农民走向合作生产的道路。他认为,农民的这种合作既有异于西方资本主义的所谓个人本位,亦异于纯粹的社会本位,而是恰能得其两相调和的分际,有进取而无竞争;由此道而行,自无偏倚的结果,并不是利于农业者,又将不利于工业。惟此农业、工业自然均宜的发展,才能开出正常形态的人类文明。
旧有的乡约把个人的品德看得过重,每个人对自己有个标准的礼俗,而个人对社会的责任往往被忽视。梁漱溟将旧乡约中偏于个人的地方改为重视社会、重视团体、重视组织,以期引进西方近代国家的团体生活,将散漫落后的中国乡村社会组织起来。他所欲建立的乡学、村学、乡农学校等,正是这类组织形式。
在过去的乡约中,乡约的主持人总希望以政府的提倡或其他政治力量加以实行。梁漱溟认为,真正意义上的乡约决不应该依赖政治力量,而应该依赖广大农民群众的自觉自愿的行动,并使之成为一种新的社会运动或新的文化运动,以使农村中的大多数人自觉地养成“新政治习惯”。
梁漱溟以乡约的形式重建中国新礼俗的做法,从理论上说似乎无可指责,因为旧的价值观念、伦理情谊、道德标准经过批判性的改造,并不是不能为现代化服务。至少,这种启导性的批评与重建有助于新价值体制的确立。不过在实践中,梁漱溟重建新礼俗的努力收效甚微,则为事实。其原因就在于他不懂得农村中的阶级矛盾和阶级冲突,他自以为他所从事的这项事业不仅与中国共产党发动的农民运动存在着“大大不同”,而且做法也高明得多。他指出,中国共产党试图通过农村中的分化斗争解决中国问题,而他自己则着重于使农民走上联合的道路:如果中国今后还有所谓农民运动的话,那一定是乡村建设的联合运动,而不是引发农民斗争的分化运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