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唐代府兵制时代的军事行政来看,兵部是履行了法令规定的上述军事行政职能的。比如,在府兵制时代,折冲府“每岁十一月以卫士帐上于兵部,以俟征发”[8](卷七二,《府兵》)。唐代发兵必由尚书省下文符:“凡发兵,降敕书于尚书省。尚书下文符。放十人,发十马,军器出十,皆不待敕。卫士番直,发一人以上,必覆奏”[2](卷四六,《百官一》,p.1196)。最高的发兵权归君相,兵部只有一火(10人)的发兵权,但是凡发兵,必须经过尚书省兵部。又如,中央各个禁卫军的编制与定额都由兵部审定和掌握。例如,羽林飞骑的补员,就必须由兵部负责。《唐会要》卷七十二《京城诸军》:“羽林飞骑等,兵部召补,格敕甚明,军司不合擅有违越,自今以后,不得辄自召补。”规定包括飞骑在内的禁卫兵,本军司不准招募,应该报兵部统一管理。唐代后期三卫有占空名额的现象,兵部也要出来管。太和五年兵部在上奏中指出三卫这些禁卫子弟,近来都不是正身宿卫,各机关公然说是纳资,调查结果表明,各机关并不用这笔纳资费用招募新人宿卫。“士庶假荫,混杂缙绅,xìng@⑤隙一开,奸滥纷入。其资[荫]三卫,并请停废”[8](卷五九,《兵部侍郎》,pp.1031~1032)。兵部提出废除空名三卫的报告得到了皇帝的批准。
兵部的工作与其他省部是密切关连的。比如,兵士授勋,就涉及到吏部司勋司的职权。有判文说,弘教府队正李陵立了大功,行军总管作为军事长官主张授予李陵勋功第一,但是“司勋勾检,咸亦无疑。兵部以临阵亡弓,弃其劳效”[9](p.318)。这里道出了总管(前线指挥官)、吏部司勋司(军功授予机关)和兵部之间在军功授予这个问题上的工作关系。吏部司勋一般只是根据前线军事领导人上报的材料决定是否记功授勋,兵部则要检查作战过程的官兵的风纪情况。在弘教府队正的场合,则是以其丢弃武器(弓)而反对给他授勋。虽然这只是拟制的判文,但也应该反映了兵部的实际职任。即在专业的军事监察官员之外,兵部在战争结束后有对官兵在战场上的行为监察风纪之权。
唐代后期,兵部权力的失坠构成了整个中央权威衰落的一部分。当藩镇拥兵自重,当宦官把持了禁军大权的情况下,兵部是无法真正履行其正常职权的。但是,兵部在军籍管理上的事务性工作仍然在照常进行。唐代后期的全国兵力统计,各地官健与团结兵的数额控制等,都要由兵部来处理。
三、唐代前期军队领导机关及其演变
军人、军将及军令之间的关系是军队领导体制的核心三角。如何处理好这三者的关系直接影响到统治政权的稳定。唐代中央军事决策通过尚书兵部而下达,兵部手上掌管着兵籍、发兵的符节以及中下级军官的考核和任命,但是兵部手中并无一兵一卒,兵部尚书并不是军队的统帅。唐代的军队另有统帅机关,而且前后多有变化。
在开国时代,各地设置行台尚书省,以作为中央最高军政机构的派出机关。最重要的是陕东道大行台尚书省。其长官尚书令的地位是正二品,与中央尚书令的品秩相同,由李世民担任。行台尚书省的结构是中央尚书省的具体而微,设兵部、民部、工部,以适应战争时代地方军政机关的特殊需要。设置行台省是因为“诸道军务事繁”,故行台有为统一战争服务,实施军事管制的作用,其所在地区的总管府和州县均归其管辖。随着统一战争的推进,唐朝陆续设置了益州道、襄州道、东南道、河东道(山东道?)、河北道等行台,但是规格比陕东道大行台要低,其尚书令为从二品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