神宗的用王荆公做宰相,事在公元1069年。到公元1074年六月,罢相。明年二月,再入相。又一年多而罢。继其后的,是韩绛、吕惠卿等。终神宗之世,行荆公的法不曾变。
当王荆公的时候,宋朝所亟待整理的,是财政与军政。然而荆公的眼光,不是专注于一时的。所以他的财政政策,大致在于宽恤人民,培养社会的富力;至于兵政,则想变募兵为民兵;还于这种眼前的急务以外,特注意于培养人才,而改良学校和选举。这是荆公内政上的政策。
荆公所创设的财政机关,是制置三司条例司(神宗初令司马光等置局看详,裁减国用。光辞以不能。乃罢裁减局,但下三司共析。荆公执政后。才创设这个机关)。创设之后,对于支出一方面,则把一岁的用度,和郊祀大计,都“编著定式”。所裁省的冗费,计有十分之四。其余一切积极的政策,也都是从此议行的。
荆公对民政上的设施,最紧要的,是“青苗法”和“免役法”。“青苗法”是陕西转运使李参所行。当春天播种时,叫百姓自己揣度,种田之后,能有多少盈余,官就酌量借钱给他,以做种田的资本;到谷熟后还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