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3章
1930年10月,红一方面军攻下吉安,在国民党地方当局的文件中发现了一张据称是李文林的地主父亲用真名签字的便条。虽然这张字条究竟内容如何已不得而知,然而将李文林与“AB团”联系在一起已经有了所谓证据。10月中旬和月底,李文林又在峡江会议和罗坊会议上公开反对毛提出的“诱敌深入”的军事作战方针,主张执行李立三有关攻打大城市的指示,与毛的冲突全面激化。由此毛认定李文林就是“AB团”首领。1930年底11月底,李文林在宁都县黄陂被拘押,紧接着一批与李文林有工作联系的人相继被捕。毛泽东根据犯人被刑讯后的口供,于1930年12月3日写信给改组后的江西省行委,认定段良弼(省行委常委,赣西南团特委书记)、李白芳(省行委秘书长)等为“AB团”分子,命令“捕捉李白芳等并严搜赣西南的反革命线索,给以全部扑灭”。毛在这封信中要求省行委接到此信后“务必会同李同志(即李韶九)立即执行扑灭反革命的任务,不可有丝毫的犹豫”,对“各县各区须大捉富农流氓动摇分子,并大批把他们杀戮。凡那些不捉不杀的区域,那个区域的党与政府必是AB团,就可以把那地方的负责人捉了讯办”。
李韶九携着毛泽东指示信于12月3日前往富田,5日毛又派两位红军战士将第二封指示信送给已出发的李韶九和省行委。毛在信中指示彼等要从已被捉人的线索中“找得更重要的人”,为了督促贯彻两封信的指示,毛又派出总前委秘书长古柏赶往富田“协助肃反”。
12月7日下午,时任红一方面军总政治部秘书长兼肃反委员会主席的李韶九代表总前委,到达江西省苏维埃政府所在地富田,向江西省苏维埃政府负责人面交了毛泽东的指示信,随即将省行委和红二十军八个主要领导人段良弼、李白芳、金万邦、周冕、谢汉昌、马铭等人予以逮捕。李韶九对这批同志施用了“打地雷公烧香火”等多种刑法,被打同志“皆体无完肤”、“手指折断,满身烧烂行动不得”。据当时资料记载,被害同志“哭声震天,不绝于耳,残酷严刑无所不用其极”。12月8日,李白芳、马铭、周冕的妻子来看被拘押中的丈夫,也被当作“AB团”抓起来,被施以严刑,“用地雷公打手,香火烧身,烧**,用小刀割乳”。在惨酷的刑讯下,段良弼供出李文林、金万邦、刘敌、周冕、马铭等“是AB团首领,并供出红军学校有大批AB团”。对于这次刑讯逼供,萧克将军在1982年曾回忆道:“即便过了半个世纪,也不能不令人惨然一叹。我们这些‘过来人’也觉不堪回首”。
12月7日至12日晚,在短短的五天时间里,李韶九等坐镇富田,厉行肃反,抓出“AB团”120多名,要犯几十名,先后处决40余人,其中李韶九在未动身前往东固前亲自布置将25人处决。李韶九等的残酷行动终于引发1930年12月12日震惊苏区的“富田事变”。
富田事变的爆发,造成江西苏区内部的严重危机,对毛泽东的声誉损害极大。毛亲自出马,毫无愧怍,于1930年12月20日草写《总前委答辩的一封信》为自己的行为辩解。在这封答辩信中,毛坚持“肃AB团”均是有根有据的。他说:红军中“AB团”要犯的口供“多方证明省行委内安了江西AB团省总团部,段良弼、李白芳、谢汉昌为其首要”。毛认定段良弼等为“AB团”首犯乃是证据确凿,他说:“如果段、李、金、谢等,是忠实革命同志,纵令其一时受屈,总有洗清的一天,为什么要乱供,陷害其他的同志呢?别人还可以乱供,段、李、谢这样负省行委及军政治部主任重责的,为什么可以呢?”毛明知将段等定为“AB团”全靠刑讯逼供,却对刑讯逼供无只字批评,反而指责段等不能为革命一时受屈,而不能为革命受屈,就一定是心中有鬼。照毛的逻辑,只要段良弼等承认是“AB团”头子,即可证明彼等是货真价实的“AB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