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此,对于任何复杂的事实,理论上总有两种方法可以认识它:(1)通过判断。在判断中,事实的各个部分被认定是按其实际方式而关联在一起;(2)通过对复杂事实本身的认识。这种认识(在广泛的意义上)被称作知觉,尽管这种知觉并不囿于感觉的客体。现在可以注意到,认识复杂事实的第二种方法,即认识的方法,只有在事实确实存在的情况下才有可能;而第一种方法,像一切判断一样,很可能会出错。第二种方法把复杂事物的整体提供给我们,因此只有当整体的各部分之间确实具有使它们结合为复杂整体的一种关系时,这种认识才是可能的。第一种方法与之相反,它是把各部分和它们的关系分别地提供给我们,并且只要求各部分和它们间的关系是实在的:关系也许不是按照判断的方式把各部分联系起来,但仍能得出这一判断。
应当记得在第十一章结束时,我们曾提出可能有两种自明性,一种提供了对真理的绝对保证,另一种则只提供部分的保证。现在我们可以对这两种自明性加以区分了。
可以说,当我们认识与真理相对应的事实时,从首要和绝对意义上讲,这个真理就是自明的。当奥赛罗相信苔丝狄蒙娜爱卡西奥时,如果他的信念是真确的,那么与之相应的事实将是“苔丝狄蒙娜爱卡西奥”。这件事实,除了苔丝狄蒙娜以外,谁也不可能亲知。因此,在我们所考虑的自明的意义上,苔丝狄蒙娜爱卡西奥的真理(假定它是个真理)只对苔丝狄蒙娜是自明的。所有的心灵事实和所有的关于感觉材料的事实,都含有同样的私人性:由于只有一个人能亲知有关的心灵事物或感觉材料,所以就我们目前讨论的自明意义而言,它们只对那一个人是自明的。因此,一切事实,只要是有关特殊存在事物的事实,不能对一个以上的人都是自明的。另一方面,关于共相的事实却没有这种私人性。许多人都可能亲知相同的共相,因此共相之间的关系可以为许多不同的人所亲知。在任何情形下,当通过亲知而知道一个由某些项按照某种关系构成的复杂事实时,我们可以说关于这些项之间是如此联系起来的这一真理,具有首要的或绝对的自明性。在这些情形下,关于这些项之间有这种联系的判断必定是真确的。因此,这种自明性是对真理的一个绝对保证。
但是,尽管这种自明性是真理的绝对保证,但它并不能使我们就任何给定的判断都能绝对地肯定其为真确的。假设我们首先觉察到“太阳正闪耀”这一复合事实,随即便可以作出“太阳正闪耀”的判断。在从知觉过渡到判断的过程中,是必须对给定的复杂事实进行分析的:我们必须把太阳和闪耀作为事实的组成部分分开。这一分析过程有可能会出错。因此,即使一件事实具有首要的或绝对的自明性时,一个被认为符合事实的判断也不是绝对不错的,因为它可以并不真正地和事实相应。但如果它和事实相应(在上一章所解释的“相应”意义上),那么它就必然是真确的。
第二种自明性,主要属于判断,并不是从一件事实直接知觉为一个单独的复杂整体而得来。第二种自明性有程度上的差异,它能从最高限度一直递减到仅仅支持这种信念的某种倾向。比如,一匹马沿着一条路面坚硬的大道从我们身边小跑而去。起初,我们完全确信自己听到了马蹄声;渐渐地,如果认真地倾听,会有那么一刻我们以为是声音也许是想象的,也许是楼上百叶窗响,也许是我们自己的心跳声;之后,我们开始怀疑是否有声音,此后以为我们不会再听到什么;最终,我们知道我们什么都听不见了。在这个过程中,有一个从最高限度到最低限度的连续的自明性等级,这种等级并不是在感觉材料本身中,而是在基于这些感觉资料所做的判断里。
或者再举一例。假设我们比较两种色度的颜色,一种是蓝色,一种是绿色。我们可以很肯定地说,它们是两种不同色度的颜色。但是,如果让绿色逐渐变得越来越像蓝色,于是它首先变成蓝绿色,然后变成绿蓝色,再变成蓝色,那么就会有这样一个时刻:我们怀疑自己能否看出它们的任何区别;然后又会有一个时刻:我们知道自己看不出任何区别。同样的事情也会发生在乐器调音时,或者任何其他有连续等级存在的情形中。因此,这种自明性是个程度问题;显然,较高程度似乎要比较低程度更加可靠。
在派生知识中,我们的根本前提必须有相当程度的自明性,前提和由前提所推演出的结论之间的联系也必须是自明性的。以几何学中的一段推理为例。我们开始所依据的公理必须是自明的,但这还不够;推理的每一个步骤,其前提和结论的联系也必须是自明的。在困难的推理中,这种联系的自明性在程度上往往是很低的;因而在困难很大时,出现推理错误并非不可能。
根据上述,明显可见,就直观知识和派生知识而言,如果我们假定直观知识的可靠程度与其自明性的程度成正比,那么从值得注意的感觉资料的存在、逻辑及算术的简单真理(这些可认为是十分肯定的),到那些或然性比其反面只大一点儿的判断为止,会存在一个可信性的等级。我们坚信的东西如果是真的,就叫作知识,无论它是直观的,还是用逻辑方法(逻辑地或心理地)从直观知识推断出来的。我们坚信的东西如果不是真的,就叫作错误。我们坚定地相信的东西,如果既不是知识也不是错误,以及我们带着犹豫而相信的东西,可以称为或然性的意见,因为它没有最高的自明性或是从某种没有最高限度的自明性的东西得出的。因此,大部分通常作为知识的东西,多多少少都是或然性的意见。
关于或然性的意见,我们可以从一致性中得到很大的帮助,我们曾拒绝把一致性作为真理的定义,但常常把一致性作为一个标准。一组各自独立的或然性意见,如果它们相互一致贯通,那么这一组意见就会比其中任何一个单独意见的或然性更大。正是如此方式,科学上的许多假设才获得了或然性。它们被纳入由各种或然意见组成的一致、连贯的一个体系,因而比单个意见具有更大或然性。同样情形也适用于哲学上的一般假设。通常单个事例的假设似乎极为可疑,然而,当我们考虑到它们把秩序和一致性引进诸多或然性意见时,它们就几近可靠了。这尤其适用于区分梦境和现实生活这类问题。如果我们的梦境夜复一夜地像白天生活那样一致连贯,我们几乎不知道是该相信梦还是该相信现实生活。事实上,一致性检验否定了梦境,却确证了现实生活。然而,这种检验虽然在成功的地方增进了或然性,却永远不能给出绝对的可靠性,除非在一贯的系统的某个点上有了相当程度的可靠性。因此,仅仅把或然性意见组织起来,这种做法本身永远不能把或然性意见转变为不容置疑的知识。
[1] 班纳曼爵士(1836—1908), 1905—1908年任英国首相。
[2] 鲍尔弗(1848—1930), 1902—1905年任英国首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