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一章我们已经明了,归纳法原则对于基于经验的论证的有效性是必要的,但它本身却不能被经验所证明,而人人都毫不犹疑地相信它,至少在它的具体应用方面是如此。拥有这些特点的,绝非只有归纳法原则。还有一些其他的原则,虽然不能被经验证明或推翻,却用于以经验为出发点的论证中。
这些原则有的甚至比归纳法原则有更充分的证据,我们对它们的认识与对感官材料存在的认识具有同样的确定性。它们构成了我们可以依据感觉之所得而进行推论的一种方法;如果我们的推论是真确的,那么我们的推论原则就和我们得到的感觉材料一样是必定真确的。推理的原则因为过于显然而容易被忽视,以致我们往往同意其中所包含的假定,而未能意识到它只是一个假定。但是,如果要获得正确的认识论,认识到推理原则的应用是非常重要的,因为我们对于这些原则的知识,已经引起一些饶有趣味而又困难重重的问题。
关于普遍原则的全部知识,我们的实际情形是:首先,我们认识到原则的某种特定应用,然后我们又认识到这种特殊性是无关紧要的,于是就有了同样被我们可以真确地肯定的普遍性。在算术教学这类事情上很容易见识到这一点:“2+2=4”首先是在某些特定的两对成双的事例中被学习到,然后又在另一些特定的事例中被学习到,如此循环往复,直到最后,我们可以看到它对任何两对成双的事例都适用。逻辑原理也是如此。假设有两个人讨论今天是几号,其中一个说:“你起码会承认,如果昨天是15日,那么今天一定是16日。”另一个说:“是的,我承认。”第一个继续说:“你看,昨天是15日,因为你和琼斯一起吃过饭,你的记忆会告诉你那天是15日。”第二个说:“是的。所以今天是16日。”
这样的论证并不难理解;如果假设它的前提中的事实为真,那么就没有人会否认结论也必然为真。但它的真实性却取决于普遍的逻辑原则的一个实例。该逻辑原理如下:“假定我们知道,如果这个是真的,则那个也是真的。又假定我们知道这个是真的,那么就可以推论出,那个也是真的。”如果这个是真的则那个也是真,在此种情形中,我们可以说,这个“蕴涵”了那个,而那个由这个“推导”出来。就此指出我们的原则:如果这个蕴涵着那个,而这个是真的,则那个也是真的。换言之,“真命题所蕴涵的任何东西都是真的”,或者“一切由真命题推导出的东西都是真的”。
这个原则实际上包含在所有的证明中,至少就其具体实例而言是这样的。每当我们用所相信的一件事物来证明我们因而相信的另一个事物时,这个原则就适用。如果有人问:“为什么我要接受根据真前提有效论证而得出的结果?”我们只有诉诸这个原则才能回答。事实上,这个原则的真实性不容怀疑、显而易见,以致乍看之时根本无须提起。然而,这些原则对于哲学家来说并非不值一提,因为它们表明,我们可以获得由感觉的客体所不能得出的不容置疑的知识。
上述原则只是若干不证自明的逻辑原则中的一个。其中至少有一些原则是在任何论证或证明成为可能之前,就应该予以认可的。当其中一些原则被认可时,其他的原则也就可以被证明,尽管这些其他的原则只要是很简单,就会像那些被公认为理所当然的原则一样显而易见。在没有更充分理由的情况下,传统上将这些原则中的三个称为“思维律”。
这三条原则如下所述:
(1)同一律:是即是。
(2)矛盾律:任何东西不能既是又不是。
(3)排中律:任何东西必须要么是要么不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