回到桌子的问题。根据上述讨论我们可以明确地意识到,任何表现出来的颜色都不是桌子的本色,甚至不是桌子任何特定部分的颜色?——?从不同的观察点看上去,桌子表现为不同的颜色;并且也没有任何理由可以认为其中的某几种颜色比其他颜色更显桌子的本色。我们知道,即使从某个给定的观察点来观察桌子,其颜色也会因人造灯光的不同而不同,而色盲者或戴上蓝色眼镜也会看到不同的桌子颜色;在黑暗中,尽管桌子摸起来或敲起来并无变化,但它的各种颜色都不见了。这说明,颜色不是桌子自身所固有的,颜色取决于桌子、观察者及光线投射在桌子上的方式。在日常生活中,当我们谈到桌子的颜色时,仅仅是指在普通光线条件下,一个普通观察者从普通视角所看到的颜色分布。但是桌子在其他条件下所呈现出的颜色,也应有同等权利被认为是真实的颜色。因此,为避免偏袒之论,我们必须完全否认桌子自身具有某种特定颜色。
同样的道理也适用于桌子的材质。人们用肉眼可以看见木材的纹理,但在不同的情况下又会看到它是光滑平顺的。如果通过显微镜观察,会看到桌子材质表面的高低起伏,如山丘或裂谷般,以及肉眼看不到的各种差异。哪一种才是“实在”的桌子呢?人们自然而然地想说,显微镜里看到的更实在;然而,如果用更高倍的显微镜来观察它时,情况又会有所变化。如果我们不能相信肉眼所见,那又为何要相信我们通过显微镜所见到的?如此一来,我们那因感官经验而生发的信心又一次靠不住了。
桌子的形状也没比颜色更好。我们都习惯于按照事物“实在的”形状进行判断,而且我们如此不假思索,以致会自认为确实看到了实在的形状。然而事实上,正如我们必须知晓的,如果要作一幅画,一个特定物理客体的形状会因观看角度的不同而不同。如果我们的桌子“实在的”是长方形的,但几乎从任何角度看,它都好像有两个锐角和两个钝角。假如对边是平行的,但它们看起来仿佛会在远离观察者的地方有个聚焦点;假如对边是等长的,但距离观察者较近的那一边看起来更长一些。在看一张桌子时,所有这些情况通常不会被人注意到,因为经验已经教会了人们从物理客体外表的形状来构想“实在的”形状,而“实在的”形状才是我们这些实践者感兴趣的东西。但是“实在的”并不是我们所看到的那样,而是依据我们的所看推断出来的。再者,当我们在房间里走动时,视觉所见的物理客体也在不断改变形状;所以,此时的感官似乎同样没有给我们提供关于桌子本身的真相,而只不过提供了有关桌子的现象而已。
当我们考虑触觉时,也会出现类似的困难。的确,桌子总是给我们一种坚硬的质感,而我们也感觉到它能承受压力。但是,我们所获得的这种感觉,却取决于我们施加于桌子上的压力有多大,也取决于我们用身体的哪一部位去压它。如此一来,由于施加的压力不同或者使用的身体部位不同,我们得到了各种不同的感觉。但我们不能认为这些不同的感觉直接地揭示了桌子的某些确切属性,它们最多只是某种属性的标志而已。这里所说的某些属性也许是造成这些感觉的原因,但它显而易见并不存在于任何感觉之中。同样的道理显然也适用于敲击桌子时所发出的声音。
如此便显而易见,实在的桌子如果确实存在,也并不是我们通过视觉、触觉和听觉所直接经验到的那张桌子。实在的桌子如果确乎存在,也不是我们所直接地认知的,而必然是我们根据即刻认知而推断出来的。因此,两个非常困难的问题出现了:(1)究竟有没有一张实在的桌子?(2)如果有,它可能是怎样的客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