刚才院长说立法院只有四年多的历史,好像是自谦幼稚。以我这个虽参加制宪国大,但没有学过宪法学,没有学过政治的人的观察,觉得这四年来大家已经创立了中华民国立法机构的好传统。这个传统,有些是宪法所规定的,有些是诸位在议会的规则里创制的。其中有几件也是很特殊的,例如委员有五分之一的人数出席便可以开会,这是一个很重要的规定。尤其在这几年国家危难,大陆整个崩溃的时候,大家奔走离散,以五分之一为开会的法定人数,是很有道理的。恐怕当初订这条规定时并没有想到将来会发生作用。这是一种很好的“遗风”,值得将来保留的。
关于这一点,许多朋友们谈到英国议会的开会人数,英国下院有六百余议员,以前只要有三四个议员到会便可以开会,后来改为有三十至四十人到会便可以开会。我们立法院规定有总数五分之一的委员出席便可以开会,是很聪明有远见的。还有一条规定,我当初是很不赞成的,在行宪的那一年,我从北方到南方,立法院的朋友告诉我立法院的表决是规定无记名的,我听了以后,觉得这是值得严重考虑的。议会的代表是代表区域选民或代表职业团体,对于议案的表决,应该有对区域选民对职业团体负责任的表决方式,如点名的方式。国外议会对于普通议案的表决,是由议长用口头表决(VivaVoce),赞成的说“是”,不赞成的说“否”,然后由议长宣布:多数通过,或多数不通过。至于重要议案则只要一个人提议要点名,议长便要采用点名方式表决。
当初立法院定无记名投票这条规定,我所以不赞成,因为立法院立法委员,代表全国各区域各职业团体,代表人民,代表各党各派,会议时对一个议决案,意见不一定一致,记名表决,可以看出那个党,或者那些人的意见,有个负责的表示;有了无记名表决的规定,恐怕将来养成不负责的现象,使一个党,对他们的党员无法控制了,人民也没有办法来追问他所选出的代表对于某个法案是赞成,还是反对,负了什么责任。我这个意思,曾明确地和政府以及立法院的朋友谈过,无记名表决的规定,是世界各国议会最特别的一条。但是这一条经过立法院几年来的运用,使我最近的思想,少许有了一点转变。最初中华民国立法院定这一条也许觉得不很合理,但由于诸位先生以公道态度来运用它,也许在世界各国议会中,可以保留了一种特殊的传统,特殊的遗风。因为在今天的中华民国没有对立的党,只有一个大党在立法院占绝大多数,在这个时期这一条对少数人也许是一个保障。我从前的看法错误了。诸位先生在实验中,采取了这一条规则,由于这条规则的运用,也许能做成功中华民国立法院优良的起点。
张院长要我介绍一点外国的议会制度,我简单说一点最不合理的外国议会制度。就英国议会来说,它是各国议会之母,为议会的老祖宗,下院六百多位议员,而议席上铺着红毯子的凳子,只有四百个座位,最多只能容三分之二的议员。虽然在二次大战中,议会被炸,修建以后做了新的凳子,但是英国人很守旧,仍然是那么多座位。座位不足人数。当开会的时候,最初只要有三四个人就可开会,后来规定到二十人,三十人,现在规定十分之一也只要六十人就可开会。许多议员都常在国会的餐馆休息,听到表决的铃声的时候大家才进会场,赞成的站在一边,不赞成的站在另一边,分队表决。表决完了,又回休息室休息。他们的传统遗风没有过半数的规定,实行了几百年,还影响到别的国家放弃过半数开会制度。像中华民国立法院采用五分之一的法定开会人数,倒可以树立一种好的遗风。
还有一个最不合理的制度,就是美国参议院会议通则的一条规定,即讨论不能中止。这个规定与众议院规定不同,因为参议院议员是由各州选出的,每州二名,最初十三州只有二十六个议员,都是各州孚人望的元老,坐在两张桌子旁边面谈,在大家讨论到没有话说时,大家心悦诚服,再来表决。所以有这个规定,这本来是客气的意思。可是这种传统,后来变成对参议员的重要保障。他们一个案子,只要有少数一二个人反对,他要阻止案子通过,只要取得发言权,就可以无限制的说下去。说了三五个钟点,疲倦的时候还可以让给别人发言,略作休息再来继续发言。这样拖延下去,甚至拖延几日之久,拖到会议闭会的时候案子不能通过,无形的延搁起来。这种捣乱(Filibustering)办法在我做学生的时候就曾看到威斯康辛州参议员拉?佛莱特(LaFallet)等以九个人反对一个案子,应用这个办法阻止了一个议案的通过。那时正当第一次世界大战,参议员中一些爱好和平的,反对威尔逊总统参战,所以用这一条规则来反对他,到后来政府运用参议院的多数,才好不容易把案子通过。
当时大家觉得这条规则殊无道理,对于会议的进行有障碍,但是还有保障少数的作用,结果只对这条作一个修正,规定有十六位议员的提议,经全体议员三分之二的赞成通过,才可以限制讨论,限制每一位议员的发言时间不得超过一点钟。计算一下参议院的九十六位议员,每人发言一点钟,需要九十六点钟,讨论一个问题,如果经九十六点钟的讨论,要有四天四夜,除了每天的休息时间之外,最少得要八九天的讨论,才能说完。他们这种规定,虽然不合理,可是现在实行了一百六七十年,还没有办法把它废止,其原因就是能在特殊情形下,发生某种保障少数的作用。
当我还在美国作学生的时候,时常看到参议院有人反对某一个议案发表许多演说,今天说了,明天再说,明天说不完,后天又说,我就想过,为什么不能定一个法律把它停止呢?等到我老了一点,年纪大一点,人情世故也懂了一点,才觉得这个规定好像也有它的道理,所以觉得有许多东西我还是知道得太少。我很抱歉,因为这几年我在国外不大到各国国会去看他们开会,没有多少研究,但是过去也稍许研究过各种国会的制度。比方分组委员会的组织,各区域代表人数,以及选举年限等,觉得许多地方是值得参考的。我个人有一个希望,就是希望贵院同仁能够有机会参加世界性立法机关的组织,轮流参加各种会议,至少每年能有几个人出去看看许多国家的国会组织,可以得到许多暗示,也许他们有许多方法比我们好。譬如贵院的委员会分组制度,似乎值得重新考虑,委员会太大,而且主席只是召集人,不是固定的主席,讨论专门一点的法案,往往不容易得到结论,等于一个全院委员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