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在《容忍与自由》一文中提出一点:我总以为容忍的态度比自由更重要,比自由更根本。我们也可说,容忍是自由的根本。社会上没有容忍,就不会有自由。无论古今中外都是这样:没有容忍,就不会有自由。人们自己往往都相信他们的想法是不错的,他们的思想是不错的,他们的信仰也是不错的:这是一切不容忍的本源。如果社会上有权有势的人都感觉到他们的信仰不会错,他们的思想不会错,他们就不许人家信仰自由,思想自由,言论自由,出版自由。所以我在那个时候提出这个问题来,一方面实在是为了对我们自己说话,一方面也是为了对政府、对社会上有力量的人说话,总希望大家懂得容忍是双方面的事。一方面我们运用思想自由、言论自由的权利时,应该有一种容忍的态度;同时政府或社会上有势力的人,也应该有一种容忍的态度。大家都应该觉得我们的想法不一定是对的,是难免有错的。因为难免有错,便应该容忍逆耳之言;这些听不进去的话,也许有道理在里面。这是我写《容忍与自由》那篇文章主要的意思。
(《容忍与自由(二)》)
不允许批评的“真理”是一种教条
最近出版的《自由中国》创刊十周年纪念的特刊中,毛子水先生写了一篇《〈自由中国〉十周年感言》。他在那篇文章中又提到一部世界上最有名的书,就是出版了一百年的穆勒的《自由论》(OnLiberty);从前严又陵先生翻译为《群己权界论》。毛先生说:这本书,到现在还没有一本白话文的中译本。严又陵先生翻译的《群已权界论》,到现在已有五六十年;可惜当时国人很少喜欢“真学问”的,所以并没有什么大影响。毛先生认为主持政治的人和主持言论的人,都不可以不读这部书。穆勒在该书中指出,言论自由为一切自由的根本。同时穆勒又以为,我们大家都得承认我们认为“真理”的,我们认为“是”的,我们认为“最好”的,不一定就是那样的。这是穆勒在那本书的第二章中最精采的意思。凡宗教所提倡的教条,社会上所崇尚的道德,政府所谓对的东西,可能是错的,是没有价值的。你要去压迫和毁灭的东西,可能是真理。
假如是真理,你把它毁灭掉,不许它发表,不许它出现,岂不可惜!万一你要打倒的东西,不是真理,而是错误:但在错误当中,也许有百分之几的真理,你把它完全毁灭掉,不许它发表,那几分真理也一同被毁灭掉了。这不也是可惜的吗?再有一点:主持政府的人,主持宗教的人总以为他们的信仰,他们的主张完全是对的;批评他们或反对他们的人是错的。尽管他们所想的是对的,他们也不应该不允许人家自由发表言论。为什么呢?因为如果教会或政府所相信的是真理,但不让人家来讨论或批评它,结果这个真理就变成了一种成见,一种教条。
久而久之,因为大家都不知道当初立法或倡教的精神和用意所在,这种教条,这种成见,便慢慢趋于腐烂。总而言之,言论所以必须有自由,最基本的理由是:可能我们自己的信仰是错误的;我们所认为真理的,可能不完全是真理,可能是错的。这就是刚才我说的,在七八百年以前,我们的一位大学者吕伯恭先生所提出来的观念;就是“理未易明”。“理”不是这样容易弄得明白的!毛子水先生说,这是胡适之所讲“容忍”的哲学背景。现在我公开的说,毛先生的解释是很对的。同时我受到穆勒大著《自由论》的影响很大。我颇希望在座有研究有兴趣的朋友,把这部大书译成白话的、加注解的中文本,以飨我们主持政治和主持言论的人士。
在殷海光先生对我的《容忍与自由》一文所写的一篇《读后》里,他也赞成我的意见。他说如果没有“容忍”,如果说我的主张都是对的,不会错的,结果就不会允许别人有言论自由。我曾在《容忍与自由》一文中举一个例子;殷先生也举了一个例子。我的例子,讲到欧洲的宗教革命。欧洲的宗教革命完全是为了争取宗教信仰自由。但我在那篇文章中指出,等到主持宗教革命的那些志士获得胜利以后,他们就慢慢的走到不容忍的路上去。从前他们争取自由;现在他们自由争取到了,就不允许别人争取自由。我举例说,当时领导宗教革命的约翰高尔文(JohnCalvin)掌握了宗教大权,就压迫新的批评宗教的言论。后来甚至于把一个提倡新的宗教思想的学者塞维图斯(Servetus)用铁链锁在木桩上,堆起柴来慢慢烧死。这是一个很惨的故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