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字古文作 从 (即集合之集)从正,本是一种模子。《说文》:“法,刑也。模者,法也。范者,法也。型者,铸器之法也。”法如同铸钱的模子,把铜汁倒进去,铸成的钱,个个都是一样的。这是法的本义(参看下文第十二篇)。所以此处说:“法,所若而然也。”若,如也。同法的物事,如一个模子里铸出的钱,都和这模子一样。“所若而然”便是“仿照这样去做,就是这样。”譬如画圆形,可有三种模范。第一是圆的概念,如“一中同长为圆”,可叫做圆的“意”。第二是作圆的“规”。第三是已成的圆形,依着摹仿,也可成圆形。这三种都可叫做“法”。法即是模范,即是法象(参看上文第四篇第三章论象)。依“法”做去,自生同样效果。故《经·下》说:
一法者之相与也尽类,若方之相合也。说在方。《说》曰:一方尽类,俱有法而异,或木或石,不害其方之相合也。尽类,犹方也,物俱然。
这是说同法的必定同类。这是墨家名学的一个重要观念。上文说“故”是“物之所以然”,是“有之必然”。今说“法”是“所若而然”。把两条界说合起来看,可见故与法的关系。一类的法即是一类所以然的故。例如用规写圆,即是成圆之故,即是作圆之法。依此法做,可作无数同类的圆。故凡正确的故,都可作为法;依他做去,都可发生同样的效果。若不能发生同类的效果,即不是正确之故。科学的目的只是要寻出种种正确之故,要把这些“故”列为“法则”(如科学的律令及许多根据于经验的常识),使人依了做去可得期望的效果。名学的归纳法是根据于“有之必然”的道理,去求“所以然”之故的方法。名学的演绎法是根据于“同法的必定同类”的道理,去把已知之故作立论之故(前提),看他是否能生出同类的效果。懂得这两个大观念——故与法——方才可讲《墨辩》的名学。
辩的七法 以上说一切论辩的根本观念。如今且说辩的各种方法。《小取篇》说:
或也者,不尽也。
假也者,今不然也。
效也者,为之法也。所效者,所以为之法也。故中效,则是也;不中效,则非也。此效也。辟也者,举也物而以明之也。
侔也者,比辞而俱行也。
援也者,曰,子然,我奚独不可以然也。
推也者,以其所不取之同于其所取者予之也。是犹谓“也者同也”,吾岂谓“也者异也”。
这七种今分说于下:
(一)或也者,不尽也。 《经·上》说:“尽,莫不然也。”或字即古域字,有限于一部分之意。例如说“马或黄或白”,黄白都不能包举一切马的颜色,故说“不尽”。《易文言》说:“或之者,疑之也。”不能包举一切,故有疑而不决之意。如说“明天或雨或晴”,“他或来或不来”,都属此类。
(二)假也者,今不然也。 假是假设,如说“今夜若起风,明天定无雨”。这是假设的话,现在还没有实现,故说“今不然也”。
这两条是两种立辞的方法,都是“有待之辞”。因为不能斩截断定,故未必即引起辩论。
(三)效也者,为之法也。 所效者,所以为之法也。故(故即“以说出故”之故,即前提)中效,则是也,不中效则非也。效是“效法”的效,法即是上文“法,所若而然也”的法。此处所谓“效”,乃是“演绎法”的论证(又译外籀)。这种论证,每立一辞,须设这辞的“法”,作为立辞的“故”。凡依了做去,自然生出与辞同样的效果的,便是这辞的“法”。这法便是辞所仿效。所设立辞之“故”,须是“中效”(“中效”即是可作模范,可以被仿效。
中字如“中看不中吃”之中)的“法”;若不可效法,效法了不能生出与所立的辞同类的效果,那个“故”便不是正确的故了。例如说:
这是圆形。何以故?因这是“规写交”的(用《经说·上》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