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成年人保护法》第十七条作出规定, 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不得放任、教唆或者利用未成年人实施违法犯罪行为。《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款规定: “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不依法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严重侵犯被监护的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 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有关人员或者单位的申请, 依法作出人身安全保护令或者撤销监护人资格。” 同时, 父母或其他监护人将被追究刑事责任。父母或监护人放任、教唆、利用未成年人实施违法犯罪行为, 从行为及法律后果上分析主要有两个层次, 一是违法行为, 二是犯罪行为。
一是父母或者监护人出现放任、教唆、利用未成年人实施违法行为, 比如侵权行为。《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九条规定: “教唆、帮助他人实施侵权行为的, 应当与行为人承担连带责任。教唆、帮助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侵权行为的, 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该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监护人未尽到监护责任的, 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再比如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七条规定: “共同违反治安管理的, 根据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在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中所起的作用, 分别处罚。教唆、胁迫、诱骗他人违反治安管理的, 按照其教唆、胁迫、诱骗的行为处罚。” 第二十条规定, “违反治安管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从重处罚: …… (二) 教唆、胁迫、诱骗他人违反治安管理的; ……”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三条规定: “教唆、引诱、欺骗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 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 并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父母或监护人放任、教唆、利用未成年人实施违法行为的, 将根据相应法律承担赔偿及相关责任。
二是监护人教唆、利用未成年人实施违法犯罪行为。根据《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九十二条第五项规定, 第一个法律后果是“监护人教唆、利用未成年人实施违法犯罪行为, 未成年人需要被带离安置”。另外, 监护人的监护人资格也可能被撤销。 《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一百二十九条第一款规定, 违反本法规定, 侵犯未成年人合法权益, 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 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对于父母或者监护人放任、教唆、利用未成年人实施违法犯罪行为从刑事责任角度分析, 主要有以下几种情形:第一种情形, 放任未成年人实施违法犯罪行为是故意犯罪。放任未成年人实施违法犯罪构成间接故意犯罪, 间接故意是指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 并且放任这种结果发生的心理态度。根据刑法》第十四条规定: “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 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 因而构成犯罪的, 是故意犯罪。故意犯罪, 应
当负刑事责任。”
第二种情形, 教唆未成年人实施违法犯罪构成教唆犯。根据《刑法》第二十九条规定: “教唆他人犯罪的, 应当按照他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处罚。教唆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 应当从重处罚。如果被教唆的人没有犯被教唆的罪, 对于教唆犯, 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第三种情形, 利用未成年人实施犯罪行为构成间接正犯。间接正犯又可以称为间接实行犯, 是指把他人作为工具利用的情况。当父母或监护人利用无责任能力的未成年人犯罪, 父母或监护人的教唆行为构成犯罪行为的正犯。比如未成年人未达刑事责任年龄, 监护人教唆未成年人盗窃, 监护人是盗窃罪的正犯。如父母或监护人利用未成年人过失或不知情的行为犯罪, 未成年人视为不知情的工具, 父母或监护人为间接实行犯, 双方无共同的犯罪故意, 应当认定为父母或监护人单独犯罪。
96.对罪错未成年人的教育矫治措施有哪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