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已于2020 年10 月17 日经第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二次会议第二次修订, 将于2021 年6 月1 日起施行。新法增加“网络保护” “政府保护” 两章, 条文从七十二条增加到一百三十二条。为方便大家学习了解, 附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新旧条文对照表, 供参考借鉴。
注: 黑体为新法调整。
修改前修改后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2012 年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2020 年修订)第一章 总
则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保护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 保障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 促进未成年人在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全面发展, 培养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根据宪法, 制定本法。
第一条 为了保护未成年人身心健康, 保障未成年人合法权益, 促进未成年人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 培养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培养担当民族复兴大任的时代新人, 根据宪法, 制定
本法。
第二条 本法所称未成年人是指未满十八
周岁的公民。
第二条 本法所称未成年人是指未满十八
周岁的公民。
第三条 未成年人享有生存权、发展权、受保护权、参与权等权利, 国家根据未成年人身心发展特点给予特殊、优先保护, 保障未成
年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
未成年人享有受教育权, 国家、社会、学校和家庭尊重和保障未成年人的受教
育权。
未 成年人不分性别、民族、种族、家庭财产状况、宗教信仰等, 依法平等地享有权利。
第三条 国家保障未成年人的生存权、发展权、受保护权、参与权等权利。
未成年人依法平等地享有各项权利, 不因本人及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的民族、种族、性别、户籍、职业、宗教信仰、教育程度、家庭状况、身心健康状况等受到歧视。
第五条 保护未成年人的工作, 应当遵循
下列原则:
(一) 尊重未成年人的人格尊严;(二) 适应未成年人身心发展的规律和
特点;(
三) 教育与保护相结合。
第四条 保护未成年人, 应当坚持最有利于未成年人的原则。处理涉及未成年人事
项, 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 给予未成年人特殊、优先保护;(二) 尊重未成年人人格尊严;(三) 保护未成年人隐私权和个人信息;(四) 适应未成年人身心健康发展的规律
和特点;
(五) 听取未成年人的意见;
(六) 保护与教育相结合。
第四条 国家、社会、学校和家庭对未成年人进行理想教育、道德教育、文化教育、纪律和法制教育, 进行爱国主义、集体主义和社会主义的教育, 提倡爱祖国、爱人民、爱劳动、爱科学、爱社会主义的公德, 反对资本主义的、封建主义的和其他的腐朽思想的侵蚀。
第五条 国家、社会、学校和家庭应当对未成年人进行理想教育、道德教育、科学教育、文化教育、法治教育、国家安全教育、健康教育、劳动教育, 加强爱国主义、集体主义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教育, 培养爱祖国、爱人民、爱劳动、爱科学、爱社会主义的公德, 抵制资本主义、封建主义和其他腐朽思想的侵蚀, 引导未成年人树立和践行社会主义核
心价值观。
第六条 保护未成年人, 是国家机关、武装力量、政党、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城乡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和
其他成年公民的共同责任。
对侵犯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行为, 任何组织和个人都有权予以劝阻、制止或者向有关部
门提出检举或者控告。
国家、社会、学校和家庭应当教育和帮助未成年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增强自我保护的意识和能力, 增强社会责任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