毕竟宫闱幽深,常人难知,武后的一系列做法还是收到了预期的效果,国家渐渐走上了正轨。还在垂拱元年(685年),武后便抽调精通法律的韦方质等人,对唐初以来施行了几十年的律令格式进行删改,本着约法省刑的原则,编成了《垂拱式》二十卷、《垂拱留司格》六卷及《垂拱新格》二卷。其中“朕情在爱育,志切哀矜。疏网恢恢,实素怀之所尚;苛政察察,良夙心之所鄙。方冀化致无为,业光刑措”等句,表达出武后期望无为而治的心愿,重申她对酷刑峻法的厌恶,期待能君臣同心,德化天下,达到刑措的理想境界。对比武后前后的所作所为,这些话不啻于黑色幽默,但在当时,说的人和听的人都很认真,起码表现得很认真。政治家嘛,不说谎不骗人怎么撑得下去,大臣们不装傻不糊涂又怎么活得下去。
话又说回来,武后自己不遵纪守法,皇权干预司法是一回事,垂拱格式的立法成就依然不容忽视。所谓律令格式,乃是唐王朝的法律文书的形式。“律”是国家的法律条文,“令”是关于尊卑贵贱及国家制度的规定,“格”是皇帝下达的有关百官日常行事的效令,“式”是有关国家行政法规的各种章程。高宗即位之初,律令格式已大体齐备,而以律的成就最为显著。然自永徽而至垂拱,已历三十余年,律令固然可以如同国家宪法一般继续保持,格式却已有了重定的必要。垂拱格式重在适合当时的社会环境,立法技巧更臻完善,尤其民事部分多有增益,“议者称为详密”[58],日后的开元律令便是在其基础上进一步修订完成的。
当然,武后在颁布新律令格式的时候也免不了存有私心,比如她在上元年间的上书建言十二事中提出“父在为母终三年之服”,也就是父亲健在母亲故世,为人子者也应该服三年的丧,为天下母亲争取和父亲大致平等的待遇。武后当时出此提议大力提倡母权,旨在针对太子弘,也是为今后母夺子位创造舆论。所以虽然理论上无法反驳,高宗也在表面上答应了,但并未真正实行。直到垂拱格式的发布,才正式编入法令,在全国范围内推广。武周结束后,时局依然动**不安,开元年间大臣卢履冰首先发难,认为这仅是则天皇后“权行”之制,有违古训,因“女在室以父为天,出嫁以夫为天”,如同天无二日,民无二王,家里也应该以父为尊,所以父亲健在为母服丧的时间较短,就是为了尊崇父权,“避二尊也”。并三度上表,请正礼法,无须顾念儿女之情,否则“恐后代复有妇夺夫政之败也”。由此引发百官议论,多年悬而未决。平心而论,卢履冰指武后此议是为夺权称帝而布局并未冤枉武后,然而唐代到底是一个气魄宏大的时代,开元二十年(732年)改修五礼,认为武后虽然动机可疑,此令却入情入理,由此正式确定了父在为母齐衰三年的礼仪。[59]人亡并未政废,武后颁布的格律在武周结束后仍然沿用下去,继续发挥着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