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阿姨气愤地质问儿子,为什么要这么做。儿子对她说,她再婚了,再婚对象的两个子女也应该赡养她,并让她找对方子女要生活费。
对于儿子的说辞,林阿姨觉得有道理,她认为自己和陈大爷结婚了,名义上就是对方子女的母亲,对方子女应该有赡养她的义务。
当林阿姨向对方子女要生活费时却遭到了拒绝,闹得很不愉快。对方子女对林阿姨说,她没有抚养过他们,没有在他们身上花一分钱,他们也没有义务要支付她赡养费。
这段时间,林阿姨烦恼极了。她非常想知道,老人再婚,对方子女是否对自己有赡养义务。为此,她特地咨询了律师。律师给她的答案是,继子女对她没有赡养义务。
【现身说法】
再婚,意味着从两个家庭变成一个大家庭,也将与对方子女形成继父母和继子女的关系。但是,老人再婚后与继子女的关系,具体分为两种类型。
第一种类型为名分型。即生父母和继父母再婚时,继子女已经成年并且独立生活,或者是没有成年,但是抚养费由生父母提供,继父母不提供。那么,继子女与继父母仅仅是名分上的关系。
第二种类型是共同生活型。即生父母与继父母再婚时,继父母也承担了继子女的抚养费,那么,继父母和继子女将形成抚养教育的关系,不再仅仅是名分上的关系。
根据这两种类型可以明确得出,继子女对继父母是否有赡养义务。如果继父母和继子女是名分型关系,继子女对继父母是没有赡养义务的;如果继父母和继子女是共同生活型,继子女对继父母具有赡养义务。
本案中,林阿姨与陈大爷结婚时,彼此的子女已经成年且已独立生活。所以,林阿姨与对方子女的关系为名分型,对方子女是不用向林阿姨履行赡养义务的,林阿姨也没有权利要求对方子女履行赡养义务。
【读法心得】
本案中,虽然林阿姨没有权利要求对方子女赡养自己,但有权利要求自己的子女赡养自己。法律规定了成年子女对父母负有赡养、扶助和保护的义务,《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七条规定:成年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的,缺乏劳动能力或者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成年子女给付赡养费的权利。
所以,子女对父母的赡养义务,不会因为父母再婚而发生改变或终止。相对应,老人在子女成年时再婚,继子女也不能享有继父母的遗产继承权。
子女好逸恶劳,老人可以拒绝“啃老”
【案件缘由】
2014 年5 月,家住杭州的王阿姨孤身一人去了律师事务所,她要起诉儿子。这究竟是怎么一回事呢?
王阿姨今年60 多岁,但看上去比同龄人老很多。这是因为,在别人舒心养老时,她还要为生活而奔波。
王阿姨年轻时丈夫因病去世,她独自抚养儿子长大。当儿子大学毕业可以找工作时,她松了一大口气,觉得肩膀上的担子能轻点了。但让她想不到的是,儿子的第一份工作干了不到一个月就辞职了,理由是公司的同事不好相处。
尽管王阿姨很无奈,但还是照顾儿子的吃喝。不过,王阿姨也清楚这样下去是不行的,就不停催促儿子出去重新找工作。这时候,儿子还愿意听王阿姨的话,就出去找了份工作,只是没干几天又辞职了,理由是工作太累。
之后,王阿姨的儿子便一直赖在家里,无论王阿姨怎么劝,他就是不愿意出去工作。就这样,一晃眼10 年过去了,王阿姨也60 多岁了。
王阿姨说,如果儿子只有吃喝的需求,她还不至于去法院起诉,主要是儿子迷上了直播,尤其喜欢给女主播打赏,而打赏的钱都是从她这儿要来的。
在王阿姨拒绝给儿子钱时,儿子会进入她的房间撬开柜子偷钱;还偷走他知道密码的银行卡,去自动取款机里取钱。就在最近,儿子打起他们住房的主意,想要卖掉。
在争吵中,王阿姨说要报警,而儿子告诉她报警没用,因为清官难断家务事。
无奈之下,王阿姨去了律师事务所寻求帮助。她很想知道,子女好逸恶劳,家长是否有拒绝“啃老”的权利。律师告诉王阿姨,家长是有权利拒绝子女“啃老”的。
【现身说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