庭审中,针对公司的说辞,刘通并不认同。他认为签订了劳动合同不代表自己接受这样的工作时间安排,再退一步说,公司无论如何也不能剥夺员工索要加班费的权利。
为了证明自己确实加了班,刘通提交了自己的考勤记录。考勤记录中显示,刘通每日上班打卡时间为早上9 点,下班打卡时间通常在晚上9 点以后,每周有6 天的打卡记录,偶尔一周全勤,并无轮休。
看完刘通提供的相关材料证据,法院认为刘通加班事实存在,因为他的实际工作时间超出法定工作时间,公司理应按照加班事实向刘通支付足额的加班费。
由于公司无法列举已经支付加班费的相关证据,法院最终判刘通胜诉。
【现身说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以下简称《劳动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国家实行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八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十四小时的工时制度。在我国的法律框架中,将工时制度分为三类,分别是标准工时制、综合计算工时制和不定时工作制。
所谓标准工时制,是指正常情况下一般职工从事工作的时间制度,也就是每天不得超过八小时的工时制。后两种工时制,在当地劳动行政部门依法审批之后才能合法实施。但无论采用什么工时制,都必须遵守上述劳动法条款的规定。
因此,在上述案例中,无论公司采用哪种工时制,也不管公司和刘通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了怎样的工时条款,只要实行“996”工作制度就构成了加班事实,需要足额支付加班费。
对于加班费的支付标准,《劳动法》第四十四条做了明确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下列标准支付高于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工资报酬:(一)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资报酬;(二)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
因此,刘通的工作日加班费应该是工资的1.5 倍,周末的加班费是工资的两倍。
因此,当我们拒绝公司强迫性的“996”工作制度时,要么明确表示不接受这样的工作时间安排,要么要求公司足额支付加班费。
【读法心得】
近两年来,“996”工作制一次又一次引起网民讨论的热潮。在工作难找的大背景下,很多人面对公司的压榨而选择忍气吞声,默默地过着“自愿”加班的生活。
如果公司能够足额支付加班费也就罢了,如若不能,你要勇敢地拿起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离职补偿“n+1”,要符合什么样的情况
【案件缘由】
2008 年2 月1 日,刘梅入职深圳一家科技有限公司。因为业务精干,刘梅很快得到部门的认可。2012 年1 月,刘梅的部门空降了一名总监。因为刘梅的长相俊俏,她深得这名总监喜欢,隔三岔五就被邀请吃饭、看电影,制造各种接触机会。但当时刘梅已经有了男朋友,对这名总监的追求并不感兴趣,对于他的盛情邀约一一回绝。
刘梅高冷的态度,并没有影响到总监的热情,两个月下来,总监送花、送礼物,甚至要求刘梅陪同他一起出差。为了避开总监的骚扰,刘梅于2012 年3 月12 日辞去这份工作。
该总监见刘梅辞职了,就把精力转向公司的其他女同事。2012 年6 月,该总监因为涉嫌性骚扰、行贿、受贿等多项行为被公司起诉,随后被解除劳动合同。
6 月25 日,公司人事主管联系上刘梅,对公司之前监管不力给她造成的困扰表示抱歉,声称公司大领导很欣赏刘梅的工作能力,希望她能回到公司继续发展。
当时,刘梅并未找到新工作,听到这个消息便接受了公司的邀请。刘梅回公司后,接连刷新了公司的几个销售业绩,当上了部门总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