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不允许夫妻同居和暂缓谈婚论嫁的背景下,为了整肃军纪,太平天国特别强调严男女之大防。《天条书》专门就第七天条“不好奸邪**”的定义做了注解,强调“天堂子女,男有男行,女有女行,不得混杂。凡男人女人**者名为变怪,最大犯天条”[6]。太平军《定营规条十要》第五条也规定:“要别男营女营,不得授受相亲。”[7]洪秀全在永安还专门降诏,吩咐“务宜时时严查军中有犯第七天条否,如有犯第七天条者,一经查出,立即严拿斩首示众,决无宽赦”[8]。太平军禁律则规定得更为具体而又严苛:“凡犯第七天条,如系老兄弟定点天灯,新兄弟斩首示众。”“凡夫妻私犯天条者,男女皆斩。”“凡强奸经妇女喊冤,定即斩首示众,妇女释放;如系和奸,即属同犯天条,男女皆斩。”[9]也就是说,无论是过夫妻生活也好,两厢情愿也罢,强奸也罢,只要是和异性发生了性关系,便一律属于犯下“**”罪,格杀勿论。出于以儆效尤的考虑,对老兄弟量刑尤重。“点天灯”是太平天国的一种酷刑,专门用来处决犯有重罪之人,具体方法是将犯人从头到脚缠上棉纸,再浸泡麻油,涂上松脂白蜡,倒悬后活活烧死。
对于卖**嫖娼现象,太平天国尤为深恶痛绝,明令取缔娼妓。早在定都初期,太平天国便在京外颁布一份以“革除恶习,禁遏浇风”为主旨的告示,内将娼妓现象列为“蛊惑人心败坏风俗者”之一,宣布“娼妓最宜禁绝”,严申“男有男行,女有女行,男习士农工商,女习针指中馈,一夫一妇,理所宜然。倘有习于邪行,官兵民人私行宿娼、不遵条规开娼者,合家剿洗;邻右擒送者有赏,知情故纵者一体治罪,明知故犯者斩首不留”。[10]后来,洪秀全还明确地将娼妓划为19种“生妖”之一。
对于官兵与民女之间的正常接触,太平天国也严加防范。前引告示便专门谈到这一问题,内称官兵有时候将脏衣服送给民妇洗浣,或者请民妇缝补衣服,“既已私相授受,难免眉目传情,不可不防微杜渐,以儆歪风”,宣布“嗣后如有官兵雇倩民妇洗衣缝纫者,概斩不留;其有**情事者,男女并坐”。[11]
男女亲属之间正常的走动也受到严格的限制。为了隔绝男女,太平天国对女馆实行严密的监控,使之成为男性的一块禁地。男子即使赴女馆探视自己的家人,也一律被挡在门外,不得入内。有一则时人记载说,天京女馆“不准男子入探,母子、夫妻止于馆外遥相语”[12]。这与太平天国官方的陈述十分吻合。1854年刊行的《天情道理书》就此明确规定:“即有时省视父母、探看妻子,此亦人情之常,原属在所不禁,然只宜在门首问答,相离数武之地,声音务要响亮,不得径进姐妹营中,男女混杂。斯遵条遵令,方得成为天堂子女也。”[13]
这样一来,男女关系便成为太平军中最大的禁忌,动辄得咎,几乎令人谈虎色变。
太平天国之所以推行严别男女政策,除了出于适应战时需要的考虑外,与洪秀全在此问题上的认识或态度也有着很大关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