与此同时,为了增加粮食产量,苏维埃政府积极在农村中推行农业集体化。1918年夏,第一批农业公社和农业劳动组合等集体化组织建立。全俄中央执行委员1919年2月14日颁布的法令规定:“为了彻底消灭人对人的任何剥削,为了在社会主义的基础上组织农业并使用一切科学技术成就,为了用社会主义的精神教育劳动群众,为了把无产阶级同农村贫民联合起来与资本主义作斗争——必须由个体使用土地的方式过渡到集体使用土地的方式。各种大型的经济,如国营农场、公社、共耕社以及其他集体使用土地的形式,是达到这一目的最好的手段,因此,必须认为,个体使用土地的一切形式都是暂时的,而且已经过时了。”[34]此后,农业集体化陆续在一些地方推进。
第二,工业进一步国有化。为了提高工业产量,1918年6月28日,人民委员会颁布法令,要求实现各基本工业部门的大企业和部分中型企业的国有化。1919年初大企业的国有化已基本完成,一年后中型工业也基本转入国家手中。在此基础上,1920年11月29日,最高国民经济委员会又做出决议:凡拥有机器动力而工人数目超过5人、不拥有机器动力而工人数目超过10人的一切私人的和团体的工业企业都实行国有化。
第三,用高度集中的甚至是“军事化”的方式管理经济。列宁任主席的工农国防委员会对全国经济工作实行总的领导,最高国民经济委员会则负责具体的领导工作。最高国民经济委员会按工业行业又设立了若干管理总局直接管理相关的国有企业。各管理总局给每一个企业下达生产计划和产品分配指标,企业从上级机关得到原料和所需要的机器,并按上级机关的规定提供产品。有些地区还设立了省管理局,由省管理局来直接管理企业,而省管理局对总管理局负责。此外,俄共(布)九大之后,在工厂管理中逐渐推行“一长制”。企业由国家委任一个厂长领导,负责企业的经营管理并向国家负责,职工必须完全服从。
第四,取消自由贸易和市场。1918年11月,人民委员会颁布法令,取消私人贸易机构,由国营的和合作社的分配网点来供应居民一切产品。接着最高国民经济委员会宣布对香烟、糖果点心、咖啡、食盐、火柴、纺织品、煤油、肥皂等商品实行国家垄断。到1920年初,苏俄政府已经关闭了所有的商品交易市场,一切商品贸易取消。与此同时,苏俄政府还采取了一系列旨在取消货币的措施。1919年初,人民委员会发布法令,在苏维埃管理机构、国有化企业、市政企业及商业企业之间的结算不再采用货币形式,逐渐增加职工工资中实物工资的比例,这一比例在1920年达到了92%。
第五,实行平均主义的分配制度。1919年2月,列宁提议制定一整套切实可行的措施,从资产阶级合作社的供应和分配过渡到共产主义的供应和分配。根据列宁的意见,人民委员会3月通过法令,宣布成立消费公社作为全国统一的分配机关,全体城乡居民都必须加入消费公社,实行产品和日用必需品的国家统一分配制。国家按照阶级属性凭票证给居民分配工农业产品。其中,工人分得产品的数量比其他人多些,非劳动人民只有完成了劳动义务才能得到配给的产品,“不劳动者不得食”。1920年底,政府免费向居民供应粮食食品、日用消费品,工人、职员免交住宅费用,免交供水、排水、煤气等公共事业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