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苏联向中国移交在华财产。根据毛泽东访苏期间两国政府达成的《关于中国长春铁路、旅顺口及大连的协定》,苏方共向中方移交了19家工厂、大连港口设备、2家发电厂、6处盐田、渔业联合工厂、9所文化机构、1处果园、5栋办公楼、206处住宅等。中长铁路的移交稍稍拖后。经过两年的准备,1952年9月15日,中苏两国在联合公告中宣布苏联将中长铁路移交中国。这年年底,根据中苏联合委员会在哈尔滨签署的《最后协定书》,苏联将满洲里—绥芬河、哈尔滨—大连、旅顺的铁路及其附属设施和财产移交给中国。中长铁路从此结束了两国共管的历史。旅顺海军基地及基础设施的移交由于远东局势的紧张而一再延误。1952年9月在《关于中国长春铁路、旅顺口及大连的协定》规定的期限到来之前,中国方面向苏联方面提出延长两国共同使用旅顺口海军基地的期限。之所以如此,对于中国来说,由于卷入朝鲜战争,东北乃至整个国家的安全都受到了美国的威胁,需要军事上比较强大的苏联的协助。对于苏联来说,可以继续将海军留在旅顺,而不必将防线收缩到海参崴。这样,直到1954年10月,中苏才发表联合公报宣布,“苏联军队自共同使用的旅顺口海军基地撤退,并将该地区的设备无偿地移交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苏联在撤出旅顺口之前,除了将该基地的军事设施无条件地移交给中方之外,还移交了12所医院、10所小学、6所托儿所、几十个俱乐部。至此,苏联在中国东北的全部特殊权力和利益都被中国收回。
20世纪50年代苏联向中国移交财产的另一部分是中苏石油公司、中苏有色金属公司、中苏民航公司和中苏造船公司。前两个是根据1950年3月29日中苏《关于创办两个中苏股份公司的协定》而创办的。它们的主要任务是在中国新疆寻找石油和有色金属。公司的所有开支、所产产品和所得利润均由双方分摊。第三个是根据1950年3月27日签订的《关于创办中苏民用航空股份公司的协定》建立的,经营的航线是北京至赤塔、北京至伊尔库茨克、北京至阿拉木图。第四个公司则是同年中苏在大连开办的,经营范围是修理轮船和建造一些小型船只。它们是新中国最早的中外合资企业,对中国的石油、有色金属、航空和造船工业的起步与发展有着不可低估的作用。
1954年10月12日,两国发表中苏《关于将各股份公司中的苏联股份移交给中华人民共和国的联合公报》。在高度评价了上述4个公司在恢复和发展中国的经济事业方面所起的作用之后,公报宣布,中国的经济部门已经积累了必要的经验,并且能够自己管理属于各股份公司的企业的业务,所以,苏联将把各公司中的苏联股份移交给中国。苏联股份的价值由中国以供应苏联通常出口货物的办法,在数年内偿还。全部移交过程于1955年1月1日完成,它们全都转变成为中国的国营企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