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威胁外,葡人尚可利诱。利有好几种,有通商自然之利、法内之利,亦有法外之利。嘉靖八年(1529)左右:
巡抚林富言互市有四利。祖宗时诸藩常贡外,原有抽分之法,稍取其余,足供御用:利一。两粤比岁用兵,库藏耗竭,借以充军饷,备不虞:利二。粤西素仰给粤东,小有征发,即措办不前,若番舶流通,则上下交济:利三。小民以懋迁为生,持一钱之货,即得辗转贩易,衣食其中:利四。
林富所奏的是国计民生、法内之利,此外尚有官吏从互市所得的陋规。此种法外之利之大,有非吾人所能想象者。因此地方官吏,在林富以前(及以后),“甚有利其宝货,佯禁而阴许之者”。
林富论民生的一节也不透彻。据西人的记载,中国沿海的居民无不乐与外国人交易,只要交易是和平的,朝廷尽管要闭关,士大夫尽管倡攘夷,平民能做买卖必定要做。久而久之,统治阶级亦无可奈何,即清高者不过骂一句“奸商”或“汉奸”以了之。现代如此,十六世纪早已如此。在中外商业的开辟之过程中,中外的商人有许多时候是利害相同、因而互助的。正人君子往往把这种互助当作狼狈为奸看,其实君子反自然,商民顺自然。我国士大夫对“商”没有正确观念,所以我民族在应付近代世界的大变局之中有时不免自作孽了。
我们的传统观念既把正路堵塞了,中外的商人就不得不走邪路。天启年间,荷兰人想在广州通商遭拒绝以后,用了一个新方法。《明史·荷兰传》有这一段:
海澄人李锦及奸商潘秀、郭震久居大泥,与荷兰人习。语及中国事,锦曰:“若欲通贡市,无若漳州者。漳南有澎湖屿,去海远,诚夺而守之,贡市不难成也。”其酋麻韦郎曰:“守臣不许,奈何?”曰:“税使高寀嗜金银甚,若厚贿之,彼特疏上闻,天子必报可,守臣敢抗旨哉?”酋曰:“善。”
潘秀及郭震诸人于是负命回福建去运动。高寀不但甘愿,且努力促成其事。他派了“心腹周之范诣酋,说以三万金馈寀,即许贡市。酋喜与之,盟已就矣”。但别的官吏或因分赃不均,或因不敢违旨开禁,不承认这个私约,事就作罢。
此种记载,倘无旁证,似难可信。幸而英国东印度公司亦有同类记录。这时英商企图在华通商,苦无门可入。东印度公司日本经理考克斯(RichardCocks)于是联络长崎华商商会的会长替他运动。天启元年(1621)一月,考克斯报告公司说:“中国老皇帝已传位于其子,新皇帝已许我国每年派两只船去通商。地点定在福州。现在所缺的只是当地督抚的许可。”几个月后,他又写信给公司说:“中国商会会长负责交涉通商权利者已返平户。他说特许状已得到了。他又说他费了一万二千两的运动费。如公司的经理现在不理他,他必致破产。”这个商会的会长似乎是个买空卖空的投机者,因为这种活动没有先疏通北京而后再来对付地方官吏的。
我们近代对付西洋的方法不外采用西洋的枪炮及雇用西洋的军人。西人近代对付我们不外学我们疏通衙门的秘诀,且雇用汉人替他们跑衙门。双方均在那里仿效对方的长处。
现在我们应能了解十六世纪中西互市问题的上层理论及法规和下层的事实。究竟促成互市的动机大于禁止互市的动机。因这种基本的趋势,当时虽有许多人反对,皇帝终发明诏许葡人在广东通商。
最初明令特许的通商地点是浪白滘。葡人最初在此岛旁就船为市,后来移居岛上。嘉靖十四年((2)535),指挥黄庆“纳贿,请于上官,移之濠镜”,由葡人“岁输课二万金”。“濠镜”就是澳门的别名。葡萄牙与澳门的关系是这样发生的。黄庆为什么要替葡人出力,他“纳贿”的钱从哪里来,中籍无明文的记载。西籍则说葡人善于运用金钱与中国官吏周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