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问:我们的思,何以能知“三”或“方”?此正如问:我们的眼,何以能见红色?此二问题,同一不可解答。我们固就可生理学方面,将我们的眼之结构作一研究,以为如此结构,遇某种刺激,我们即有红色之感觉。但此不过说明我们有红色感觉时所需要之条件,及其所经过之程序。但在此条件下,经此程序之后,我们何以有红色之感觉,仍未说明。于有红色之感觉之时我们不但有此感觉,而并且知所感觉者是红色;知所感觉者是红色,则即可作“这是红色”之判断,说“这是红色”之命题。我们若将“这是红色”之判断,“这是红色”之命题,加以分析,我们即见,我们于作此判断,说此命题时,我们已有红色之概念。我们若再将此概念,加以分析,我们即见我们所有红色之概念,实是我们所有对于红色之概念。有红色之所以为红色者,我们对之之知识,即所谓红色之概念,所以红色之概念,实是对于红色之概念。此红之所以为红者,并不在我们心中,我们心中所有者,不过对此之知识,即所谓对于红色之概念。红之所以为红者,虽亦为红底物所依照,但不即在红底物中,亦不即是红底物。因为假使实际上无红底物,还可有红之所以为红者。此红之所以为红者即是红之理,我们对之之知识,即是我们所有对于红色之概念。若问:我们何以能有此知识?若此问是问:什么是此知识所需要之条件,及其所经之程序?则生理学或心理学可以答复此问题。若此问题是问:在此条件之下,经此程序之后,我们何以能有此知识?此问题,与问我们何以能有红色之感觉,同是不可答底。我们只可说:我们有能感之官能,对于实际底物,能有感觉。我们有能思之官能,对于真际中之理,能有概念。
我们的主张,可以说是一种纯客观论。照常识的看法,一件一件底实际底事物是客观底,但言语中之普通名词如人,马等,形容词,如红底,方底等,所代表者,均不是客观底,或不能离开一件一件底实际底事物而独有。纯主观论以为即一件一件底实际事物底亦是主观底,或可归于主观底。但这种说法是说不通底。因为照它的逻辑推下去,一个人只能知道他自己于一时间所有之感觉,一切言语,历史均不可能。在常识与纯主观论中间,亦有或可有,种种不同底派别,在常识与我们的纯客观论中间,亦有或可有,种种不同底派别。但这此均不在我们讨论之列。我们只说我们的主张,是纯客观论。中国的旧日底理学,亦是纯客观论。中国人的精神为旧日理学所陶养者,亦是纯客观论底。此点于第四章以下有详细底说明。
一种,即一类,物,有一种物之理。一种事有一种事之理,一种关系有一种关系之理。此所谓物是狭义底,如宋明人语录中所说事事物物或事物之物。本书所谓物,除本章第二节第三节外,均是就狭义底物说。如桌子是一物,桌子动是一事。就事说,每种事,亦皆有其所以为此种事者;此即其理,为其类之事,所必依照者。依照其理之事,即其理之实际底例,亦即其事之类之实际底份子也。例如动之一种事,必有其所以为动者,此即动之所以然之理,为一切动之事所必依照者。依照动之理之实际底动之事,即动之理之实际底例,亦即动之事之类之实际底分子也。物与物之间,事与事之间,有互相交涉之关系。就关系说,每种关系,亦必有其所以为此种关系者。例如此物在彼物之上,在上乃一种关系。在上之关系,必有其所以为在上者,其所以为在上,即在上之所以然之理也。一实际底在上之关系,例如此砚在此桌子之上,即系依照在上之理,而为其实际底例,为实际底在上之关系之类中之实际底分子。又如此事为彼事之因,彼事为此事之果,因果乃一种关系。因果之关系,必有其所以为因果者。此所以为因果者,即因果之所以然之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