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于上文说,我们因分析实际底事物而知实际,因知实际而知真际。我们的知愈进,我们即愈能超经验。我们于上文说,“这”对于狗只是“这”;而人则因分析“这”而知“这”是什么。能知“这”是什么,即已超乎“这”。
我们又知类,我们知凡属一类之事物,皆有其“有以同”,如《墨经》所说者。我们如从经验知一类中之许多“这”是如此如此,即可知其类中之别底“这”,虽为我们经验所不及者,亦是这般这般。我们如从经验知一“这”有某类事物所同有之某性,则某类事物所同有之别底性,此“这”亦有,虽我们或并未注意及之。我们说“这是桌子”,即是知“这”属于桌子之类中,我们虽未深考“这”所有之性,但可知凡桌子所有之性,此“这”亦必有之。
科学即利用此等知识以统治自然,利用自然。培根说,上帝说:宇宙间事物,人若能叫出它的名字,即可使用之。能叫出它的名字者,即知其属于何类也。知其属于何类,即可用人已有对于此类之知识,以统治之,利用之。
若人之知,更由知实际而知真际,则其超经验之程度更大。详在第十章中。
(四)理
上文已说到方之理。所谓方之理,即方之所以为方者,亦即一切方底物之所以然之理也。凡方底物必有其所以为方者,必皆依照方之所以为方者。此方之所以为方,为凡方底物所皆依照而因以成其为方者,即方之理。凡方底物依照方之理而为方,其所依照于方之理者即其性。凡依照某所以然之理而成为某种物之某,即实现某理,即有某性。理之实现于物者为性。关于性,第四章中,另有详说。若仅有方之理而无实现之之实际底物,则方之理即只有真而无实。“方”即是纯真际底。方底物之类,即仅是一可有之类,一空类。
就我们得到知识之程序说,我们已知属于每一类之事物皆有同性,例如属于方底物之类之物皆有方性。每类物所同有之性,我们可将其离开此类之实际底物而单独思之。在中国哲学史中,公孙龙最先注意此点。公孙龙所主张之“离坚白”,即将坚或白离开坚白石而单独思之也。此单独为思之对象之坚或白,即坚或白之所以为坚或白者,即坚底物或白底物之所以然之理也。离坚白石之坚或白,公孙龙名之曰指。指之为纯真际底,公孙龙名之曰藏。指之实现于实际底物者,公孙龙名之曰与物之指或物指。
有人认为,所谓方者,不过人用归纳法,自其所见之许多方底物中,所抽象而得之概念,在客观方面,并无与之相当者。真际即是实际;实际之外,别无真际。
对于此主张,我们说:我们对于此所谓理之知识,可以名曰概念。自知识之得到方面说,我们对于方底物,必须有若干知识,然后可得方之概念。但既得方之概念之后,则见方,即所谓方之理,亦即方之所以为方者,并不只是一概念。比如我们初学算学时,先数三个桌子,三个椅子,然后可以知“三”。三个桌子,三个椅子等,是“三”之实际底例,即实际底三。实际底三是可感底,但“三”则不可感而只可思。我们自经验底实际底三中,得三之概念。既得三之概念,知三之所以为三者之后,即见三有自可为三者,“三”不只是一概念。“三”是一客观底有。实际底三,必依照三之所以为三者,然后可成为三。故有实际底三,必有三之所以为三者,但有三之所以为三者,不必即有实际底三。三如此,其他数目,亦系如此。因其均系客观底,所以数学中有一定底原则公式,不能随人意为改动。如数目仅为人之概念,则数学可随人意编排,而大家所公认之数学,即为不可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