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说“有方”,即对于真际作一形式底肯定。“有方”并不涵蕴“有实际底方底物”,更不涵蕴“有这个实际底方底物”。故说“有方”,并不对于实际有所肯定,即只是对于真际,作一形式底肯定。就我们的知识之获得说,我们必需在经验中见有实际底方底物,我们才能说“有方”。但我们既说“有方”之后,我们可见即使事实上无实际底方底物,我们仍可说“有方”。
(二)类
上文举“这是方底”一命题以为例,以见哲学开始于追问此等命题所涵蕴之意义。专就“这”说,“这”就是“这”。就对于人之知识说,“这”是一个未经分析底混沌,是一个“漆黑一团”。能思之心,将其加以分析,于是发现其有许多性。依其每一性,皆可以“这”为主辞而作一命题,例如这是方底,这是木底,这是桌子等。
人之所以高于其他动物者,至少可以说是人之所以异于其他动物者,其一点即在于人能对于“这”作分析而其他动物不能。一狗看见一张桌子,这桌子对于它大概只是个“这”。它固然不能说“这是方底”,“这是木底”,“这是桌子”,等命题,它大概亦不能有此思。它可以把一张桌子弄倒弄破,但将桌子弄破,只是分割而不是分析。分割是把一物分成许多部分;分析是把一物化为构成它之原素。
分析有二种:一种是物质底,一种是理智底。科学在实验室中对于物之分析,如将其分析为原子电子等,是物质底分析。哲学中所说之分析,如将“这”分析而知其有“方”性,是理智底分析。物质底分析,可于实验室中行之;理智底分析,则只可于思中行之。物质底分析,需将所分析者实际拆开;理智底分析则不需将所分析者实际拆开,且依其分析方法,亦不能将其所分析者实际拆开。例如我们分析“这”而知其有“方”性,但并不需将“方”性从“这”中拆开提出,亦不能将其拆开提出。依物质底分析所得之原素及观念是科学底。依理智底分析所得之原素及观念是哲学底。例如原子电子等是科学底原素及观念;“方”性等是哲学底原素及观念。
总括是与分析相对者。总括与普通所谓综合不同。综合是把不同底事物或观念,合而为一。总括是把相同底事物,即事物之有同性者,作为一类而观之。综合是一种工作,一种手续;总括是一种看法。
就我们用思之程序说,总括在分析之后。例如有一方底物,我们的思将其分析,见其有方性。再将所有有方性底物,总括思之,即得方底物之类之观念。我们不知,亦不能知,实际上方底物,果有多少,但我们可将其一概总括而思之。此阶段之思是及于实际者。此即我们于上文所说,由分析实际底事物而及实际。
于有类之观念后,我们又可见,我们于思及某类,或说及某类时,并不必肯定某类即有实际底分子。如果我们只思及某类或说及某类,而并不肯定其中有实际底分子,则我们所思,即不是某种实际底物之类而是某之类。例如我们如不肯定实际上果有方底物而但思及“方”类,则我们所思,即不是实际底方底物之类,而是方之类。所谓某之类,究极言之,即是某之理。例如方之类,究极言之,即是方之理。关于理我们以下详说。现系从类之观点讨论,所以我们不称为某之理,而称为某之类。
有某理即可有某种事物之类。我们说它可有,因为它不必有。某理可以只有真而无实。如其只有真而无实,则其可有之某种事物之类,只是可有底,而不是实有底。如此则此某种事物之类,即是一空类。上文说“方”可以只有真而无实;“方”可以只是纯真际底。如果“方”只有真而无实,则方底物之类,即仅只是一可有底类,一空类。
我们的思,在此阶段即只对于真际有所肯定,而不对于实际,有所肯定。我们说有方之类,即只对于真际有一形式底肯定;但我们并不肯定方之类必有实际底分子;此即不对于实际有所肯定。此阶段之思,是及于真际者,此即我们于上文所说,由知实际而知真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