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道德感,道德情感,我在前第一节中已表明:康德是着眼于其实然的层面,其底子是发自“人性底特殊构造”,属于才性气性的,因而他把它划于私人幸福原则下,而视之为经验的,后天的,而且亦无定准。这样的道德情感当然既不能由之建立道德法则,而它亦不必即能感兴趣于道德法则,即或感之,亦不是直接的、纯粹的道德兴趣。本节前引康德原文关于道德兴趣一段(甲之三),康德亦知人确实是感兴趣于道德法则的,但“人何以能感”,则彼以为不可解明。此即示康德对于“感兴趣”所直指的“道德之心”与“道德之情”不能正视,因而遂使这“感兴趣”之感成为偶然的现象,并不能使之挺立起而有心体上之必然性。康德说:“这道德情感有时被误认为道德判断之标准,其实它毋宁须被视为法则运用在意志上的主观效果,而意志底客观原则,则单为理性所供给”。但是因为“法则何以能运用在意志上而产生这样的效果”既不可解明,则道德情感之地位即不稳定,无心体上之必然性,亦可以产生,亦可以不产生,如是,则意志之因果性或透过理性的因果性即不能真实地,必然地呈现。〔人何以能直接感兴趣于道德法则,道德法则何以能使吾人感兴趣(悦我心),这问题底正当而确切的意义是道德法则、定然命令、意志之因果性等如何能在践履中真实地、必然地呈现之问题,不是康德岔出去而视为不可解明的知识问题。〕但是康德在那段文之底注中亦说:“兴趣是理性由之以成为实践者,即是说,它是决定意志的一个原因。”这话很有意义。由前一句,如果我们能把道德情感(兴趣)上提而讲出其心体上的必然性,则“理性如何能是实践的”一问题即算得到其解答。由后一句,道德情感是“决定意志”的一个原因,这“决定”当然是从“心”说的主观实现的决定。法则决定意志,这决定是从“理”上说的客观的决定,这只是当然,不必能使之成为呈现的实然。要成为呈现的实然,必须注意心——道德兴趣、道德情感。心(兴趣、情感)是主观性原则,实现原则;法则是客观性原则,自性原则。关于这主观性原则(实现原则,即真实化、具体化底原则),康德并未能正视而使之挺立起,到黑格尔才正式予以正视而使之挺立起(因黑格尔正重视实现故)。康德只着力于客观性原则之分解地建立,未进到重视实现问题,故彼虽提出之而实并未能知“纯粹理性如何其自身即能是实践的”一问题之正当而确切的意义。故彼视其为不可理解,不可说明也。张横渠云:“心能尽性,人能弘道也。性不知检其心,非道弘人也。”前句正是主观性原则(实现原则),故重心;后一句正是客观性原则,但不必能呈现,故“不知检其心”,亦是“非道弘人”之意也,此正是康德之境界,所以视“道德法则何以能悦我心”为不可理解也。他若真能正视“兴趣是决定意志的一个原因”,而进到重视主观性原则,则“理义悦心”即得解矣,“理性如何能实践”亦得解矣。此正是孟子、象山、阳明之所着力者。将心(兴趣、情感)上提而为超越的本心,不是其实然层面才性气性中之心,摄理归心,心即是理;如是,心亦即是“道德判断之标准”:同时是标准,同时是呈现,此为主客观性之统一;如是,理义必悦我心,我心必悦理义,理定常、心亦定常,情亦定常:此即是“纯粹理性如何其自身即能是实践的”一问题之真实的解答。此非康德所能至。康德对于道德法则、定然命令之了悟尚只停在抽象的阶段中,不知其如何能具体实现也。实则法则决定意志这客观的决定与兴趣决定意志这主观实现的决定只是由对于意志平看,即不加任何规定而只作实然的意志看(Willassuch),而来的从外面(主客观)分别说。及至说意志是自主自律自给法则的意志,法则不从外来,则法则决定意志即是意志自己决定自己,不是由外来的法则决定其自己。而自给法则、自己决定自己的意志即是超越的本心之自律活动。此意志就是本心。它自给法则就是它悦这法则,它自己决定自己就是它甘愿这样决定。它愿它悦,它自身就是兴趣,就是兴发的力量,就能生效起作用,并不须要外来的兴趣来激发它。如果还须要外来的低层的兴趣来激发它,则它就不是本心,不是真能自律自给法则的意志。康德言意志自律本已函着这个意思。只是他不反身正视这自律的意志就是心,就是兴趣、兴发力,遂把意志弄虚脱了,而只着实于客观的法则与低层的主观的兴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