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知”既指一切意识活动,当然包括各式各样的意识活动,而在这些样式不同或种类不同的意识活动中,也是有等级可分的。同样,“行”既指一切生理的活动,亦当然包括各式各样的生理活动在内,而在这些样式不同或种类不同的生理活动中,也是有等级可分的。我们现在不是研究意识类型学或行为类型学,我们也不必指出知与行的各种类型,我们也不必去排列各类型等级的高下。我们只需确认知与行都是有等级的事实即行。我现在只提出“显”与“隐”(explicitandimplicit)两个概念,——从心理学借用的自然标准,来判知与行的等级。譬如,我们以最显著的生理动作,如动手动足的行为为显行;以最不显著或隐晦的生理动作,如静坐、思的行为为隐行。显行与隐行间只有量的程度的或等级的不同,同是行为,而且同是生理或物理的行为。同样,我们以最显著的意识活动,如思,推理,研究学问为显知,以最不显著或隐晦的意识活动,如本能的知识,下意识的活动等为隐知。显知与隐知间亦只有量的、程度的或等级的差别,而无根本的不同,或性质的不同。
第三,“知”“行”既有显隐等级的区别,则可以推知,最隐之行,差不多等于无行,如脑筋最轻微的一个运动,神经学家也无法研究,行为派的心理学家即用最精密的仪器,也无法观察。虽说几等于无行,但就理论上,我们也不能称之为生理动作。因此我们可以说,有所谓“无行之行”。同时,最隐之知,也差不多等于无知。如下等动物的意识活动和人的下意识活动,自己固不知其有知,他人也不觉其有知。但客观地讲来,此种“无知之知”,也是一种知。只可谓为隐知,但不能谓为绝对无知。
解释清楚了知和行的意义,明了了知与行同是活动,这种活动,同是有等级的差别,并且了解了有显行和隐行、显知隐知的区别,有“无知之知”、“不行之行”的事实,我们再进而解释“合一”的意义。
第一,就消极方面讲来,“合一”不是“混一”。说知行合一并不是说知行的关系是混淆不清,更不是把知行两个概念弄得混淆不分。持知行合一说的人绝对不是认知行是黑漆一团的混沌体,不可认知,不可分辨。反之,持知行合一说的人正是要想从知行合一的观点,更可以清楚认识知和行的真意义或真关系,更可明确把握什么是真知,什么是真行。持知行合一说的人,既不一味说知行是合一的或混一的,亦不一味说知行是对立的,二元的;他要看出知行关系的分中之合,又要看出知行关系的合中之分。他的工作形成一个三部曲:一、指出知行本来是合一的;二、分析清楚,知与行如何又分而为二,彼此对立;三、追溯出知与行如何最后复归于统一。
第二,知行合一乃知行同时发动(coincident)之意。据界说,“知”是意识的活动,“行”是生理的活动,所谓“知行合一”就是这两种活动同时产生或同时发动。在时间上,知行不能分先后。不能说知先行后;亦不能说,知后行先。两者同时发动,同时静止。不能说今日知,明日行。更不能说,此时只有意识活动,他时另有生理活动。用“同时发动”来解释“合一”,乃系采自斯宾诺莎。斯氏是主张身心合一的人。他便认为身体的动作与心的活动是同时发动的。他说:“身体之主动与被动的次序,与心之主动与被动是同时发动的”(coincident)(斯氏著《伦理学》分三命题二附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