旧唯物主义之所以具有自身难以克服的形而上学性质,从根本上说,就在于马克思所批判的,它“对对象、现实、感性,只是从客体的或者直观的形式去理解,而不是把它们当作感性的人的活动,当作实践去理解,不是从主体方面去理解”[32]。
正因为旧唯物主义“只是”从客体的或者直观的形式去理解思维与存在的关系问题,所以只能把思维和存在的统一理解为思维对存在的消极、被动、直观的反映。这样,旧唯物主义关于思维和存在的“统一性原理”就不可避免地存在如下的缺陷:第一,取消了思维的能动性,即取消了思维对存在的否定性统一关系;第二,在它的发展学说中,只能达到对事物的运动、变化和发展的肯定,而不能从“形式”方面去研究思维的概念运动与事物自身运动的统一;第三,把人与世界的丰富的现实关系与对思维和存在关系的认识论解释割裂开来,在认识论上是唯物主义的反映论,而对人类历史则进行唯心主义解释。
马克思说:“和唯物主义相反,能动的方面却被唯心主义抽象地发展了,当然,唯心主义是不知道现实的、感性的活动本身的。”[33]马克思的这个论断包括两层含义。其一,唯心主义发展了能动的方面。这个“能动的方面”,就是思维对存在的能动性,亦即思维对存在的否定性统一。正因如此,才会产生唯心主义的辩证法,它才能够逐步深入地揭示思维自身及其与存在的矛盾(如从笛卡尔经过休谟和康德到黑格尔),才能够形成概念辩证法的发展学说(主要是黑格尔)。其二,唯心主义“只是”抽象地发展了思维对存在的能动性,亦即抽象地发展了思维对存在的否定性统一。因为唯心主义也是把思维和存在的关系同人与世界的丰富的现实关系割裂开来,离开人的实践活动及其历史发展去看待思维的能动性。这样,思维对存在的否定性统一,就变成了黑格尔式的概念的自我对置和自我运动。因此,唯心主义虽然也有它自身的历史发展,即不断深入地发挥思维的能动性,但却无法克服它的辩证法思想的唯心主义性质。
人们经常说,马克思主义的认识论之所以是能动的反映论,是因为它把实践观引进了认识论,把辩证法应用于反映论;人们还经常说,马克思主义的历史观之所以是唯物史观,是因为它以实践为基础,运用唯物辩证法去观察人类社会历史。这当然是对的。
问题在于:第一,把实践观引进认识论,并以实践为基础去观察历史,这意味着什么?它怎样变革了认识论和历史观?第二,把辩证法应用于反映论,并用唯物辩证法去观察历史,这又意味着什么?它怎样变革了认识论和历史观?
把实践观引进认识论,并以实践为基础去观察历史,这就意味着,马克思主义对思维和存在关系问题的理解,既不是简单地承认存在对思维的本原性,也不是抽象地发展思维对存在的能动性,而是从人的思维最本质最切近的基础即实践去解决全部哲学问题。这样,马克思主义就从人对世界的现实的否定性统一去说明思维对存在的否定性统一,使理论思维的前提批判具有了“合理形式”。由这种“合理形式”的理论思维前提批判所构成的认识论,就是唯物辩证法的认识论,即能动的反映论;由这种“合理形式”的理论思维前提批判所构成的历史观,就是唯物辩证法的历史观,即唯物史观。
把辩证法应用于反映论,并用唯物辩证法去观察历史,这就意味着,马克思主义在对人的认识和实践的肯定理解中,同时包含着对它的否定的理解,从它的不断的运动中,从它的暂时性方面去理解,把人的认识和实践理解为思维对存在、人对世界的否定性统一过程。
在论述辩证法与认识论的关系时,列宁提出:“辩证法是活生生的、多方面的(方面的数目永远增加着的)认识,其中包含着无数的各式各样观察现实、接近现实的成分(包含着从每个成分发展成整体的哲学体系),——这就是它比起‘形而上学的’唯物主义来所具有的无比丰富的内容。”[34]
在论述辩证法与唯物史观的关系时,恩格斯提出,唯物主义历史观“只有借助于辩证法才有可能”[35]。他还具体地指出,唯物主义在它的近代始祖培根那里,“还包孕着多方面发展的萌芽”,“物质带有一种令人愉悦的、诗意的**力,以迷人笑靥引人注目”;“唯物主义在以后的发展中越来越片面”,“唯物主义开始带有憎恨人类的倾向”。[36]这就是因为,旧唯物主义只看到了人及其思维是自然的产物,而没有看到人及其思维与存在的统一是以人的实践活动及其历史发展为内容的否定性统一。因此,只有对理论思维前提的实践论批判的辩证法,才能构成能动的反映论和唯物辩证的历史观。
以实践论为基础、以辩证法为内容的马克思主义哲学,是自然观、历史观、认识论和逻辑学相统一的“合理形式”的辩证法理论。马克思说:“人的思维是否具有客观的真理性,这不是一个理论的问题,而是一个实践的问题。人应该在实践中证明自己思维的真理性,即自己思维的现实性和力量,自己思维的彼岸性。关于思维——离开实践的思维——的现实性或非现实性的争论,是一个纯粹经院哲学的问题。”[37]马克思的论述,当然不是排斥对思维与存在的理论研究,而是强调只有从人的实践活动出发,才能合理地说明思维与存在的否定性统一,从而构成“合理形式”的辩证法理论。